关于拆迁的若干问题咨询?
事情阐述:
因为家庭离异多年,于1997年因为符合知情子女条件,并由大哥同意,把女儿户口迁回上海原父母房子调换来的其中一部分公有住房亭子间中,当时承租人及户主是我大哥(简单说明调换情况),后来没过多久,大哥提出由于自己女儿准备和他买房,所以打算将此处亭子间出售,但由于我女儿户口在内,要通过我的同意并迁移户口才能转让,觉得不便,因此多次和家里其他人说起并询问我们。为了避免户口迁移的麻烦,当时我们就提出:如果真的打算卖出房屋,那就卖给我们,这样我女儿的户口就不用迁移。当时,这个建议被大哥和他女儿接纳,并和其他家里人说了:那就卖给别人不如卖给自己人。于是约定支付5万元购房款,由于我们是单亲家庭,所以经济并不宽裕,也没有其他依靠,于是在一年之内分两次将房款分批打入其账户。
当时,女儿还在杭州读书,所以在户口迁入后没有立即到上海入住,但因为支付了5万元的购房款,所以要求能有个凭据,可他以自己人没必要写凭据为由始终没有写下我们购房的凭证,于是我们要求他能将房卡名字转过来,否则我们支付的钱无法兑现。在这样的状况下他又提出需要支付3500元的过户费,我们再次付清并由他去办理,因此他同意办理后,所以手续都有他一手办理完成。而当时,我们仍然不在上海,后来在1999年女儿到上海准备再读高复班参加考试,入住并要求拿回办理好的房卡。拿到房卡时其办理时间也为1999年,房卡转入理由记载为新配房屋,户口迁入1人,户主为女儿名字。但之后他始终没有进行户口迁移,户口簿也始终没有给我们看过,包括女儿去学校登记,后来开刀到街道办理相关手续等都是他过来陪同办理后直接拿回的。
在这些年间,他也说起过他在和他女儿购买的房产处由于户口没有迁移看病不方便等情况,我们也曾几次向他提出让他户口迁出的要求,他都没有行动,并说将户口放在此处没有关系的,将来如果有动迁也不会来影响我们的。
现在,我们这里开始动迁,在动迁前,他已经将他和女儿购买的商品房出售,并告诉我们说现在他没有住房,实际上目前我们所有家人都不知道他的新住处。但在动迁组工作人员听他单方面说他还有婚姻状况并住在后来结婚的女方孩子的家。此事也无法取证
现在我想问一下下面几个问题:
1、 他这样的状况,户口没有迁移,但实际不居住在这里已八、九年是否还属于“同住人”?
2、 我和女儿一同在此实际已经居住8-9年了,虽然户口还在异地,但和女儿对房屋实际使用,那我就应该是房屋“使用人”,请问是否属于需要安置的对象?(我们是单亲,又是独生子女,所以在异地无其他人赡养,而且我也是现在房屋动迁所在区迁出户口上山下乡的知青,今年过了生日就年满55周岁,根据政府条件,应该可以迁回,又因为在此实际居住多年,根据这些条件是否满足安置要求)
3、 现在房卡的承租人是我女儿名字,房卡上迁入户口是一人户主也是我女儿,但是由于他一直没有拿出户口,所以户口簿上的户主名字还是他,请问此时房卡的户主和户口簿上的户主有什么区别?
4、 现在我大哥要求和我们平分动迁补偿,请问这个是否合理?他还说如果我今年够政府条例可迁入户口,他也不同意拿出户口本让我迁进,这样在动迁过程中,动迁组是否还能考虑我应得的份?
5、 根据我们现在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
6、 动迁组现在说可以单方面和承租人签约,如果这样,我们能不能向动迁组提出,在保证我们的权益下写清分给他的那份(即使他本人不愿意接受的部分资金)货币后我们签约?因为动迁组要求我们签约,由我们分配给其他在册人员,但他现在的胃口很大,所以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动迁组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他的那份,这样和我们是否可以脱离分配的法律关系?
来源:www.yanmon.com
答复:1、严格来说不是同住人,但是实践中有可能作为应安置人口得到安置;
2、你女儿当然是安置对象的。你如果属于“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也可以作为安置人口;
3、动迁协议是由房卡上的承租人签订;
4、不合理;理由同2;
5、通过法律途径维护;
6、一般不会如此操作,你们拿到动迁款后可以根据你们的意愿分给属于他的部分,如果他不同意,是他对你们起诉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