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是否太低了?
笔者(雷敬祺律师)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较多,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项目是一定要主张的,但是主张多少为好,确实很让人感到困扰。当然,总的一个原则就是按照高的主张。但是,上海最高精神损害赔偿也就5万,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一些事故或者人身侵权死亡的案件,5万元是无法弥补家属的精神损失的。更何况,在实践中,一些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失费还与责任比例挂钩,也就是有时候5万还判不到。笔者很惊诧,精神损害是补偿受害方由于遭受人身侵害或者事故而导致的精神伤害,与事故的责任何干?就算是受害方全部责任,但是损害结果也已经产生,受害方的精神伤害不会因为自身承担事故的责任大而伤害少。 众所周知,上海规定神损害赔偿最高为5万元,始于女大学生屈臣氏搜身案。1998年,上海市女大学生钱某在屈臣氏购物时被怀疑偷窃,遭商场女保安脱裤检查。钱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为50万,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害25万,创下了当时全国精神赔偿的最高纪录。但是二审改判为1万元。 此案审结不久,上海高院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元。 但是,2007年上海有一个案子确值得关注,“香港艺人沪上车祸致残,精神抚慰金创上海最高”。该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一项,法院判决酌定为10万元,此金额已创下了上海地区最高。但是该案中,香港艺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就高达600万元。对此,我们不禁要问,难道高收入地区的公民精神更容易受到伤害?难道非要原告都主张600万精神赔偿才能获得10万的判决? 众观全国各地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重庆2000年有文件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最高限额一般为10万元,福建2000年有文件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幅度范围,其中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安徽规定了上限最高不超过8万元等等。 对此,上海至今审判实践中仍然沿用1998年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元规定,这是不是太低了点呢?是不是太不符合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形象呢?是不是与上海的经济精神文明发展不太相适应呢?笔者,翘首以待有关部门对此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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