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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 | 阅读数[] | 2008-4-20 14:3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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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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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经常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的代理律师,经常感到很气愤,明明知道当事人遭受人身损害侵权,产生了巨大的损失,而这些损失由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或者无法提供法律规定的证据而没有获得支持。比如交通费,当事人由于治疗或者处理事故打车花费很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乘坐公交才是合理的交通花费而没有得到全部支持;又比如误工费,有些当事人没有正式工作,无法提供误工证明和税单而导致误工费只能获得最低工资标准等等。导致这样的结果,是因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补偿性赔偿制度。 这里,有必要对补偿性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两个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出发点是认为损害赔偿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应当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或预防性,即侵权人应弥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其强调的是这种补偿应是“填平式”的,即通过补偿,使被侵权人的权利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时。 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依据该制度,在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案件中,法院除了判定侵权人给付补偿性的赔偿金外,还会判定其给付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对侵权人所为的恶劣行为予以制裁,并拟通过施加高额的赔偿金阻止侵权人在今后继续实施类似的行为。 由于目前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补偿性赔偿制度,所以实践中被告往往很拽,总之什么都不认可什么都不赔,结果你法院也不敢把他怎么着,有些交通肇事的被告更是放言“保险公司不赔的,我一分钱都不会赔”!?这样的状况很让人震惊,买了保险就是老大,以后在马路上就可以横冲直撞,撞到谁了谁倒霉。这样下去,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让肇事方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 当然,如果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采用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或许也会引发道德风险,典型的例子就是交通事故的“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赚点赔偿”。 对此,笔者(雷敬祺律师)认为,人身损害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是有条件的。也就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比如故意人身侵权的,非故意人身侵权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等。这样,既可以给肇事方以惩戒,也可以防止故意制造事故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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