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凸现我国量刑制度的缺失
案件回放: 中新网3月31日电据中央电视台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许霆恶意取款案件作出重审的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是其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扣款174元,也不视为盗窃。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共计173826元。 对于许霆的辩护人提出的柜员机不是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行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在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关注。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据悉,今天一审判决后,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雷敬祺律师评论: 一个简单的盗窃案件,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重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差距之大,让人感到诧异,也会让人觉得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跨度也太大了点吧,刑事判决的严肃性荡漾无存。 我们可以看看美国联邦政府采纳的、用于对触犯联邦法律构成犯罪的个人进行量刑的量刑指南制度(sentencing guidelines system)。为推行量刑指南制度,国会设立了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量刑委员会(Sentencing Commission)。该委员会的一项基本的、具有高度复杂性的工作,就是通过假想的方法预先设计一套刑罚标准,以便在每一个具体的个人依照联邦法律被判定犯有某罪后,确定应如何惩罚。为确定量刑的计算方法,委员会研究了数千个真实案例中的量刑结果。由此发展出的这套制度,使用一种根据不同类别犯罪的严重性划定的犯罪基准等级(base offense levels)体系。某类犯罪基准等级的确定,综合考虑了该类犯罪既往是如何被处理的以及一些相关因素(如犯罪性质,受犯罪行为影响的利益等等),另外,还要比较该类罪与其他类罪的严重性。在此基础上,该制度也允许根据与该罪相关的特定情节减轻或加重刑罚。 当某一个特定罪行的犯罪等级被计算出来之后,它可以由于很多种事实情节(factor)而得到调整,包括犯罪人在该犯罪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受害人的情况以及犯罪人承担罪责的情况(包括与政府合作)。最后,通过使用一个可以将被告犯罪前科与经前述过程确定的犯罪等级相对应的表格,确定刑罚。由于表格上每个方格所对应的量刑上下幅度很小,因此在量刑时司法自由裁量范围也就极为有限。 如果中国刑法审判中,也能根据审判实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指南,是否就能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增加一点量刑的准确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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