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黄某,男,1969年3月6日生,壮族,系死者邹某某丈夫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某某路某某弄某幢某室 邮编: 申请人:黄某某,女,8岁,系死者邹某某女儿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其父亲 委托代理人:雷敬祺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申请人因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09年5月13日作出的沪公嘉交认字[2009]第F090800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申请复核,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全。 事故发生地点晋元一路晋元六路路口事故发生之前没有交通标线,交通标线是在事故发生后划上去的。 肇事车辆行驶的晋元一路有限速标志,限速为每小时40公里,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肇事车辆的车速未做鉴定,根据证人笔录,肇事车辆当时的车速高达每小时80公里,而根据撞击的激烈程度,也可以推定肇事车辆事故发生当时的车速肯定超过每小时40公里。申请人恳请上级部门对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候的车速进行鉴定,还申请人事实真相! 二、 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事发地点路口没有交通标线,不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死者是在确保安全后通过马路的,不存在任何过错,事故的撞击点发生在越过晋元一路马路中线的一侧,如果肇事车辆没有超速,死者已经穿越马路,不会发生本起事故,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肇事车辆超速驾驶引起的,超速与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因果关系,肇事方除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三、 事故处理程序严重违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第八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然而,本起交通事故完全没有按照程序规定得到公正处理,有证据证明车辆超速,但没有进行鉴定,承办交警也没有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申请人要求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也被拒绝。 杭州飙车案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终于委托专家对车速进行了鉴定,也算至少从程序上得到了公证的处理。为何几乎同样的事故,不能同样的处理?法律何在?公理何在?正义何在? 综上,申请人恳请交警总队对人命关天的事故重新复核,并要求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按照法律和程序规定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告慰逝者,也给申请人一个合理说法。 此致
申请人: 日期: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