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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二中院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规范

           | 阅读数[] | 2005-12-1 14:25:38

北京市二中院出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规范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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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报讯 北京市二中院针对近年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结案量不断攀升,社会关注不断加大的实际情况,为有效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方式的应用,于近日出台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调解规范》。这个文件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纠纷诉讼调解进行了规范:

  第一,规范全面调解、全员调解。诉讼调解和案件审理相结合,全方位、多角度地投入司法资源。一是遵循普遍调解原则。法官审理所有案件普遍适用调解,尽可能地提高各种类型案件的调撤率。二是遵循全案调解原则。诉讼调解要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促进双方当事人的磨合和交流,了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心理变化,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时机。三是注重诉讼调解中成本投入的针对性。重视答辩期和举证期的诉讼调解准备工作,加大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之间这一阶段的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庭前调解。四是遵循调审结合、相互促进原则。法官要通过诉讼调解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更好地把握证据和案件事实,增强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同度,从而使法院的判决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五是贯穿全员调解原则。要求书记员从送达期开始介入诉讼调解程序;要求承办法官在答辩期或证据交换期着手调解工作,并将调解过程贯彻始终;要求审判长从开庭审理期介入诉讼调解程序,并加强对承办法官调解的工作的指导。

  第二、规范依法引导,公正调解。诉讼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原则,遵循合法原则,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一是规定法官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二是规定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内容。三是规定法官向被告释明的内容。四是审查达成调解协议合法性。五是调撤结案调解协议的同期履行六是正确处理诉讼调解和审判之间关系。

  第三,提高能力,加强调研。法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职业能力,增强当事人对法官业务素质的信任。一是规定法官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要熟悉基础学科的一般知识;掌握外语、计算机等基本技能;并对各个相关行业、领域的常识、惯例、技术进行了解;准确把握不同阶层、不同职业领域的当事人的需求、价值取向和心理特点。二是规定法官提高对诉讼调解的认识。要破除单纯追求司法效率,以结案为最终目标的司法审判观念,提高对诉讼调解的认识。三加强调解工作力度。加强对案件类型化的研究,并对知识产权纠纷串案、关联案件及特殊类型、新类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四是加强对诉讼调解案件的研究和总结。加强对可上诉案件上诉率和判决自动履行率的统计分析,在提高调撤率的同时,将诉讼调解的效果延伸到裁判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的范畴里,从而降低司法成本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消耗。五是重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文化背景,丰富社会经验等优势,鼓励人民陪审员在诉讼调解中发挥作用。(高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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