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当理由”指的是什么?
在专利局给申请人的视撤通知书中,有“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将不予恢复”字样,其中正当理由指的是自然灾害这一类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和法律上认为申请人不能克服的障碍和其它特定事项。 被视为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有水灾、地震、海啸、雷击、风灾、战争、政变、禁运、封锁、通讯中断等。 法律上认为申请人不能克服的障碍和其它事项有:由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项使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又没有法定代理的;由于银行、邮局的失误而耽误了规定的期限的;由于专利代理机构的意外情况造成当事人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费用,但由于手续不符合要求而被退款或视为未缴费而丧失权利等。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指的是什么?
专利法中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智力活动是一种精神的思维运动。它直接作用于人的思维,经过人的思维活动才能产生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效果,而不使用自然力。所以这类活动不具备技术的特征,也就不属于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创造,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这类指导人类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特点是:在使用时必须经过人脑的思考、判断。它通常包括:各种设备和仪器的使用说明、教学方法、乐谱、音乐、速算法、口诀、语法、计算机语言和计算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图书分类规则、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心理验算法、裁缝方法、会计记账方法、统计方法、游戏规则和各种表格等。
3.对专利权的保护是自申请日就有吗?
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的核心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肯定受到保护。但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也只好在获得专利权之后才能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4.何时应该撤销中止程序?
中止程序是专利纠纷中为了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采用的必要手段。一旦纠纷得到解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返还给合法权利人后,就应及时撤销中止程序。当事人要在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或判决书抄送专利局。专利局应当在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书或判决书后,对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立即恢复审批程序;对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含增加或减少),专利局应当在当事人办理了变更手续后,恢复专利审批程序。当事人办理变更手续的期限为自决定书或判决书生效日起3个月内,逾期未办理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权利,由专利局作出相应决定。
5.如何办理权利恢复手续?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了已取得的权利或引起某种权利的终止,都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不愿见到的。为了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当理由而造成的权利丧失提供补救的机会,特规定了请求恢复权利的程序。 请求权利恢复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还要缴纳恢复费。“恢复权利请求书”见附录。
6.涉及专利的纠纷有哪些?
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涉及专利的纠纷有下列几种: (1) 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纠纷。中国专利局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即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 关于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纠纷。 (3) 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 (4) 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 (5)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 (6) 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 (7) 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 (8) 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专利申请权的纠纷包括:关于是职务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
7.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未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二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有条件的。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8.申请行政复议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往往要引起专利局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和进行。特别是行政复议不收费,为了防止产生滥用复议权的情况,申请复议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条件,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复议申请人是认为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 (2)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复议请求是指申请人申请复议时,要求专利局解决问题的具体内容。例如,要求恢复被专利局终止的专利权等。事实根据指的是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 (3) 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以上三个条件是申请行政复议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9.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怎样计算?
按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在得知或应当得知专利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手段,所以必须有严格的期限规定,才能尽快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及时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要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申请行政复议权。 考虑到复议申请人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可能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而不能如期申请复议,可以申请延长期限。请求延长期限要附合以下三个条件:(1)法定期限被耽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原因。其它特殊原因指依靠主观努力难以克服或制止的情况,如重病;(2)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3)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复议期限超过一年的,不能再申请复议。 耽误法定期限后申请复议的,是否受理,由行政复议处决定。
10.什么是年费?
专利权人自授予专利权的年度开始,直至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终止,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它随着年度的变化,数量也不尽相同,这种费用就是年费。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后,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已经缴纳了当年申请维持费的,可以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更具体地说,由于专利年度是从申请日起算的,所以申请人应在每年申请日的相应日以前一个月内预缴下一年度年费。 年费的数额详见附录。今后费用数额若有变化,以专利局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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