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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侵权案一审落槌 赔偿6.8万

           | 阅读数[] | 2006-9-30 17:28:48

百度侵权案一审落槌 赔偿6.8万

 
作者:范静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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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今天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百度公司败诉,赔偿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8万元。

    原告步升公司诉称,原告于2005年3月30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及胡彦斌、黑棒组合、许巍和花儿乐队演唱的共计46首歌曲的MP3下载服务,如《红颜》、《漫步》、《我是你的罗密欧》和《加减乘除》等。经原告审查确认,以上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原告所有,原告已经出版发行了包含上述46首歌曲的六张CD,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万元人民币、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被告是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按照技术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全面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供用户查询和使用;被告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被告的搜索引擎服务系统依据技术规则对搜索结果自动生成链接列表,被告没有对任何被链接网站(页)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与控制,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其提供的五张CD上已注明权利标识,且原告已与相关表演者订立了艺员唱片管理协议书,明确其独家享有唱片制作、出版发行及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唱片定义为涵盖卡带、CD、VCD、DVD、录像带及未来新发展的音频视频可以用来记录歌曲及MTV的载体。在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歌曲(共计34首)的录音制作者权,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上述录音制品的MP3文件。被告以其为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等辩称否认侵权,但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超出其所定义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阻碍了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应属侵权,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万元(按每首歌2000元计算)。因原告对其余12首歌曲的权利主张具有瑕疵,且被告侵权只涉及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为百度公司在美国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书所列两案之一,涉及其网站所提供的MP3下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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