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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鸥侵害海鸥商标专用权案一审有果 天津二中院首次确认驰名商标

           | 阅读数[] | 2006-9-30 17:28:46

金鸥侵害海鸥商标专用权案一审有果 天津二中院首次确认驰名商标

 
作者:张晓敏 刘…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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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状告天津金鸥表业(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9月19日有了一审结果。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被告所使用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引人关注的是,原告在庭审中要求法院确认“海鸥”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在天津市知名品牌法律保护中尚属首次。

   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认为,被告使用企业名称中的“金鸥”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并且已损害了原告的在先权利。被告擅自在其因特网的网站上发布的企业和产品信息中假冒、仿冒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且使用与原告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极易与原告商品相混淆,从而误导消费者,给原告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因此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和宣传材料中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等多项诉讼请求。

   被告天津金鸥表业(制造)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原告对“SEA—GULL”及图形商标、“海鸥”及图形商标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认定原告在钟表类商品中使用的“SEA—GULL”及图形商标、“海鸥”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志,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其以曾购买过原告产品故得到原告默认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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