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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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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5-12-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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