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专业律师 | 法律法规 | 维权律师 | 网络律师 | [律师加盟]

 
  今天是:     本站提供代理股票等有价证券纠纷诉讼法律服务,详情请进~彦盟专业律师网全国站隆重登场,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yanmon  2005年7月5日]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YANMON(彦盟) >> 证券律师 >> 相关法律 >> 司法解释 >> 证券律师正文

热门下载:交通事故赔偿红宝书  劳动纠纷处理宝典
点击排行
 [法律文书]股权转让协议
 [法律问答]新旧证券法问答
 [学者观点]股权质权问题探讨
 [学者观点]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检讨与建构
 [法律问答]什么是内幕信息?
 [法律法规]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
 [司法解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
 [学者观点]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利益保
 [法律问答]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什么方式?
 [相关文章]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发布
热门排行
 [法律问答]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什么方式?
 [法律问答]新旧证券法问答
 [法律问答]什么是内幕信息?
 [司法解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
 [司法解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
 [法律文书]股权转让协议
 [相关文章]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发布
 [学者观点]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检讨与建构
 [学者观点]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利益保
 [学者观点]股权质权问题探讨
相关文章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2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高度重视国企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
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指
三九医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招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
万科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询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推荐证券律师[学者观点]股权质权问题探讨2005-06-29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 阅读数[] | 2006-1-10 22:36:3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彦盟专业律师网yanmon.c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出处: 中国证监会  发布日期: 2005-12-31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
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
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第三条 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
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
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
冻结、查封:
  (一)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二)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三)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
产:
  (一)涉案当事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或由其实际控
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
行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证券,部分已经被转移或者隐匿的;
  (二)被举报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已经或者将要被转移、隐匿并提
供具体的转移或者隐匿线索的;
  (三)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形式,拟将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作为合
同标的物或者以偿还贷款、支付合同价款等名义转移占有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迹象的。
  第六条 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视为重要证据:
  (一)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的;
  (三)不可替代或者具有唯一性的;
  (四)其他重要证据。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需
要实施冻结、查封时,应当提交申请,经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交法
律部门审查。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应
当及时通报案件调查部门实施冻结、查封。
  第八条 冻结、查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
码、数量、金额、地址等;
  (三)主要违法事实与申请冻结、查封的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负责审查的法律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冻结、查封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并制作冻结、查封决定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冻结、查封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冻结、查封的理由和依据;
  (三)冻结、查封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请书、决定书经批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实施。实施冻结、查
封的部门应当制作冻结、查封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名称;
  (二)冻结、查封的法律依据;
  (三)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所在机构的名称或者地址;   (四)冻结
、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额等;
  (五)冻结、查封的起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
  第十二条 实施冻结、查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协助执行部门和当事人送
达决定书、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实施冻结、查封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二)出示有效证件;
  (三)出示冻结、查封决定书和通知书;
  (四)告知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
  (七)查封财产或者重要证据时,还应当制作查封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
人和实施部门分别保存。
  第十四条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冻结、查封的时间、地点;
  (二)实施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三)被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四)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五)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码、
数量、金额、地址等;
  (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
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查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封动产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
适当方式;
  (二)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
公告,并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三)查封未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
公告,并告知法定权属登记机关;
  (四)查封重要证据的,应当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适当方
式;
  (五)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十六条 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
、查封期满前10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继续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
过六个月。
  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的,视为自动撤消冻结、查封。
  第十七条 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
求,经申请部门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该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并
监督证券持有人依法出售,同时将出售证券所得资金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措施:
  (一)已经完成调查、处罚的;
  (二)经查证,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三)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冻结、查封财产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节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金额相适应。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应当将冻结、查封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第二十一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
的,可依法对冻结、查封的涉案财产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除冻结、查封参照实施冻结、查封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冻结、查封措施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停止执行:
  (一)实施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并批准的;
  (二)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并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冻结、查封,给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
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和协助执行单位拒绝、阻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
人员实施冻结、查封措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 上一篇证券律师:

  • 下一篇证券律师: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版权所有:© 2005-2008 彦盟(yanmon)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系统集成:彦盟网络 网页设计:彦盟网络 技术支持:彦盟网络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南楼16楼(轻轨东宝兴路)
    聘请律师: 13564692603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05053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