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鞋”制度是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俗称,业界也称之为“绿鞋”期权,是指发行人在与主承销商订立的承销协议中,给予主承销商一项期权,使其有权在股票发行后30天内,以发行价从发行人处购买额外发行不超过原发行数量15%的股票。国外在股票发行承销协议中,承销商会与发行人约定一个价格稳定期,一般不超过30天。在稳定期内,为稳定股价,承销商有义务在市场上 买入其承销的股票。稳定股价的主要手段即行使超额发售权。得到这项期权之后,主承销商可以(而且一般总是)按原定发行量的115%销售股票。当股票十分抢手、发行后股价上扬时,主承销商即以发行价行使绿鞋期权,从发行人处购得超额15%(或小于15%)的股票以对冲其超额发售的空头头寸,并收取超额发售的费用,此时实际发行数量超过原定发行规模15%(或小于15%)。当股票受到冷落、发行后股价下跌时,主承销商将不行使该期权,而是从市场上购回超额发行的股票以支撑价格并对冲空头头寸,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与原定数量相等。由于此时市价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也不会受到损失。而从市场购回15%发行量的股票,相当于主承销商托市,对稳定股价、保护新股投资者起很大的作用。在过去的20年,超额发售权这一方法在新股发行中已成为近乎标准的作法,在发达资本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和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中广泛使用。
早在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用来规范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绿鞋机制迟迟没有被上市公司采用。直到2005年2月,G恒升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发方案才首次出现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过由于2005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再融资暂停,因此G恒升的增发未能实施,绿鞋机制也就没能在实际操作中运用。
时隔56个月,绿鞋机制如今被再次被提及有了不同的背景,股改营造了全流通环境,股价表现对大股东的利益有着直接影响,绿鞋机制有了应用载体。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相关管理部门正在酝酿《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办法》,绿鞋机制有望走出“深闺”。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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