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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数[] | 2011-4-22 10:31:25
北京法院:如何认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及合同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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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法院受理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所引发纠纷而诉之法院的民商事案件。
[哪些机构可以作为受托人接受金融类委托理财]
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人的资格限定
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客户资产管理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哪些人/机构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下面四类主体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1.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境外机构作为委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2.未取得特许经营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3.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4.其他主体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如何认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
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
[保底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损失如何分担??]
对于履行保底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