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证券法问答
问:新证券法在交易制度上有那些突破? 答:新法在交易制度上的突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突破。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交易方式过于单一。新法修订为采用"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为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做市商制度等其他交易方式的适用留下空间。 (2)对现货交易的突破。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排除了期货、期权等其他交易方式。现在的证券法规定除现货交易方式外,证券交易还可以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这有利于活跃市场、为市场提供有效的避险工具。 (3)对T+0交易制度的突破。现行《证券法》规定不得进行T+0交易,即当日买入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新的证券法取消了上述规定,为适用T+0交易留下了空间,当然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应当由交易规则作出规定。
问:与旧法相比,新法在交易品种方面有何创新? 答:现行《证券法》未将证券衍生产品纳入其调整范围,排除了在国际上通行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品种。这次修改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将证券衍生品种正式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拓开了产品新路。此举无疑将丰富证券市场的品种,完善市场交易的结构。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信用交易行为。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为日后实施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打下了基础。
问:新旧《证券法》在信用交易方面有何差别? 答: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严禁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融券服务。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禁止融资融券的有关规定。但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必须做到:一、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问: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如何明确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答:从国际范围看,证券交易所总体上是一个对证券市场实行自律管理的组织,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交易所也承担了一定的自律管理职能,但是现行《证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交易所的一些具体监管职能也未得到落实,新法第102条关于证券交易所的概括性表述中,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准确揭示了其法律地位和本质特征,为证券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关证券交易所具体职能的调整提供了法律基础。
问:这几年的股市持续低迷,资金面是个很大的问题。市场存量资金有限,在如何引入更多的合规资金入市方面,新法有何新规定? 答:本次证券法修改眼光长远,为证券市场今后的发展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和"宽松"的发展环境,并着眼于解除股市发展桎梏。新证券法对原来证券法规定的一些条款作了进一步的调整,放宽了交易的范围和种类。相比现行《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在新的证券法里也有了"新的提法"。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
如现行《证券法》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给予支持。现行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新证券法还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
参照当前国家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新颁布的证券法对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原来证券法不允许证券公司给客户提供融资和融券,新证券法对此已经放开,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不得炒作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次证券法作出了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问: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原《证券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新《证券法》明确规定凡因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新修订的《证券法》如何保证证券发行质量? 答:新《证券法》为证券发行质量的提高, 作出了相当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保荐人制度;增加了 首次公开股票申请文件的预先披露制度;增加了发行失败制度 ,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强化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发行中的责任等。
问:新《公司法》与《证券法》中部分要求与上交所上市规则不一致,明年起以谁为准,上市规则何时准备修改? 答:两法颁布后交易所上市规则也将相应修改,目前修改工作已接近尾声,修订后的上市规则预计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问: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资质作了哪些要求?其目的是什么? 答: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对证券公司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资质作了如下要求:
(1)大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2)信誉良好
(3)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现行《证券法》中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未作规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实际情况,证券公司作为社会公众提供投融资等服务的金融企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证券公司的监管应关注公司股东情况,因此,新增条文对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持续经营能力和净资产等作了要求。
问: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监管分类作了哪些改变? 答: 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实行按业务分类监管,改变原法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单一业务监管模式。
问:《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有哪些新规定? 答:新《证券法》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从而确立的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独占发布权,《证券法》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交易所许可,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行为都是法律不认可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有哪些新规定? 答:新《证券法》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从而确立的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独占发布权,《证券法》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交易所许可,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行为都是法律不认可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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