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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如何处理?

           | 阅读数[] | 2005-7-16 23:17:13

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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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如何处理?
 
 
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违反证券法规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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