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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代客理财合同无效
与投资咨询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一年下来,5万元本金荡然无存,石先生将该投资咨询公司及其业务经理裘小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归还本金5万元,裘小姐对其中80%承担连带责任。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投资咨询公司应返还石先生5万元。上海民事律师
裘小姐是某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经理,去年7月4日,通过她的介绍,石先生与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稳健增长80%”的《账户委托管理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投资公司以石先生的名义在某境外公司开设账户,存入相当于5万元人民币的美元,交易密码由公司负责保管,协议期限为1年,如有收益,双方按四六分成,如果亏损,石先生最多承担本金的20%。 签约后,石先生将5万元交给裘小姐,裘小姐通过互联网为石先生开设了账户,并将5万元兑换成7300美元后通过银行汇入上述指定账户。 今年7月6日协议期满后,石先生到投资公司办理资金结算,公司却告知石先生,此事应由裘小姐负责。之后,石先生通过境外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获悉,其账户内的本金已经全部亏损。9月1日,石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公司向法庭辩称,按照公司代客理财的相关规定,一旦亏损超过20%,公司会停止操作,不会出现全部亏损的情况。本案中, 《账户委托管理协议书》是石先生与裘小姐个人签订的,公司从未收到过这份协议书,也不知道石先生账户的密码及亏损情况。因此,此事与公司没有关系,应由裘小姐承担责任,不同意石先生的诉讼请求。 裘小姐则认为,协议书是石先生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自己是投资公司的员工,代表公司进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且,自己仅负责协助客户开户,具体操作交易由公司技术人员负责,因此,没有理由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认为,首先,投资公司对协议书上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却否认与原告签订过协议,对此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其关于自己与本案没有关系的抗辩,法庭难以采信。其次,原告5万元投资款已兑换成美元汇入协议指定的境外账户,投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由裘小姐个人占有,其主张应由裘小姐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再次,投资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它具有开展委托理财或者境外委托理财的资质,其与原告所签的协议书应属无效。作为专业的投资咨询公司,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庭同时认为,石先生要求裘小姐承担80%连带还款责任,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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