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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摔伤后“治成”九级伤残 法院判颍上一私立医院赔偿

           | 阅读数[] | 2006-1-14 22:46:24

摔伤后“治成”九级伤残 法院判颍上一私立医院赔偿

 
作者:佚名 来源:彦盟专业律师网yanm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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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伤后“治成”九级伤残 法院判颍上一私立医院赔偿 
 
作者:傅杨 万毅    转贴自:江淮晨报 
 
 

    晨报讯 张保平——颍上县黄桥镇全楼村一名女计生专干,眼下却归入了残疾人的行列:原本健康的她,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摔伤,经颍上县一家私立医院治疗后,不仅没有康复,反而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张保平将这家私立医院告上法庭,案件几经周折,日前,颍上县法院再度作出判决:张保平获赔37600元。

    颍上县法院经重新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2日上午,张保平骑摩托车时不慎摔伤,致使左小腿下段大面积皮肤、软组织撕裂伤。事发后,颍上县某私立医院救护车率先赶到,将张保平接至自家医院。经该院诊断为左小腿骨折,该院为张保平实施了手术。同年11月17日,张保平转入颍上县人民医院医治,被院方诊断为左小腿皮肤坏死,皮肤坏死面积为10×15cm,左踝关节障碍。后又转入阜阳市人民医院医治。但最终结果是,她被颍上县法院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至今行走仍要依靠拐杖。

    法院还查明,该私立医院建于1999年9月24日,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期满后,该私立医院名称变更为城关镇某门诊部,但其仍以某私立医院名称对外经营。2004年8月,经颍上县卫生局核准登记,又变更为颍上县某私立医院,诊疗科目为急诊室,内科、外科、妇科。

    颍上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这家私立医院在超越登记的执业范围的情况下将其接至医治,其行为显然有错。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张保平左小腿皮肤坏死,该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无关联性,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先对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申请鉴定,后又予以放弃,应视为对其医疗行为无过错举证不能,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颍上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私立医院赔偿张保平医疗费、残疾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3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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