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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数[] | 2006-6-28 13:44:05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哪些具体情形可以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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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哪些具体情形可以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法律指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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