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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哪些具体情形可以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

           | 阅读数[] | 2006-6-28 13:44:05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哪些具体情形可以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

 
作者:佚名 来源:打官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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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哪些具体情形可以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法律指引]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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