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可以由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诉讼?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哪些案件告诉才受理?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三、哪些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四、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由谁提起? 一般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五、提起刑事自诉案件还有什么要求?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犯罪行为未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的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3、提交自诉状及相关证据。自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自然情况、犯罪事实、具体诉讼请求及证据目录。
六、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有关规定: 1、自诉人可以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但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2、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准许; 3、自诉人因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而提起的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也可以调解; 七、刑事案件一般由哪些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管辖。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并按管辖范围立案;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八、公检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九、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案件,被害人怎么办?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 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十、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
十一、什么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受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
十二、可以对什么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十三、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哪些?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37日;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5、羁押(拘留或逮捕)时间,不得超过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0、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侦查、检察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十四、哪些人可以被委任为刑事诉讼的辩护人与代理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十五、刑事诉讼中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对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身份和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六、对刑事判决裁判如何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他们的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有权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要提交上诉状,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上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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