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English·日文·韩文·
| 阅读数[] | 2006-1-12 23:44: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彦盟[YANMON]法律网站 彦盟专业律师网 打官司网 上海彦盟律师网 交通事故赔偿网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咨询门户 中国拆迁法律咨询门户 中国刑事法律咨询门户 中国医疗事故法律咨询门户 上海交通事故法律服务网 上海医疗事故法律服务网 上海刑事法律服务网 上海拆迁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