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专业律师 | 法律法规 | 维权律师 | 网络律师 | [律师加盟]

 
  今天是:     本站提供代理刑事案件诉讼等法律服务,详情~彦盟专业律师网全国站隆重登场,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yanmon  2005年7月5日]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YANMON(彦盟) >> 刑事律师 >> 典型案例 >> 刑事律师正文

热门下载:交通事故赔偿红宝书  劳动纠纷处理宝典
点击排行
 [法律问答]什么是双规
 [一般知识]诈骗罪
 [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问答]什么是刑事拘留
 [学者观点]浅议刑事侦查立案标准
 [诉讼实务]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
 [学者观点]从生命权角度看中国死刑的存废
 [一般知识]什么叫缓刑?
 [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若干问题意见
 [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热门排行
 [罪名解析]故意毁坏财物罪
 [罪名解析]盗窃罪
 [一般知识]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婚罪,如何处罚
 [一般知识]寻衅滋事罪包括哪些情况,如何定
 [一般知识]如何认定窝藏、包庇罪
 [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法律文书]刑事上诉状
 [法律文书]刑事自诉状
 [学者观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若干问题研
 [典型案例]本案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相关文章
盗窃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本案应定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本案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
拾得他人银行借记卡冒用取款构成
妻子红杏出墙 丈夫索财获刑
利用走私的淫秽物品进行复制后贩
丈夫可成强奸罪主体 新疆判决一婚
  .  
 
 
 
 
固顶刑事律师[诉讼实务]刑事诉讼期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现状一览表2005-08-20
推荐刑事律师[诉讼实务]律师如何进行刑事案件辩护2005-06-3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共同盗出部分财物后而离开应否对总额负责

           | 阅读数[] | 2006-1-18 23:40:46

共同盗出部分财物后而离开应否对总额负责

 
作者:佚名 来源:彦盟专业律师网yanmon.c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共同盗出部分财物后而离开应否对总额负责
 

 
 
    基本案情:

    2003年初,犯罪嫌疑人王某与李某、袁某等四人(后三人均被判刑)因在某镇捡废品而相识。2003年4月7日上午,四人再次相遇时,李某对其余三人说:听说水电所库房有些铁坨坨,我们去拣来卖。王某等人均表示赞同。当天中午13时许,四人背着背兜、拿着编织袋窜至水电所库房后面,乘守库人员离开之机,李某、袁某等三人翻窗进入库房,用自带的编织袋装库房内的轴承、叶轮、扳手等器材。王某在窗外协助接运赃物。接下两袋后,王某见是新的器材,怕被追究,就对李某说“我不要了”,随即离开了现场。李某、袁某等三人继续盗窃,共盗出8袋赃物,价值15400余元。在搬运过程中被失主发现后追回。

    本案就王某应否对全案的犯罪数额负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只应对参与盗窃的两袋赃物负责。理由是:本案中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王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有接运两袋赃物的行为。在伙同李某等人盗窃过程中发现是新的器材畏罪而自动离开现场,可视为自动放弃继续犯罪。王某伙同李某等人盗窃的两袋赃物具有可分性,故王某放弃犯罪后另外三人继续盗窃的6袋赃物不应由她负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王某应对全案的犯罪数额即15400元负责。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行为人应否对全案数额负责,主要是正确区分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罪责。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来看,主体上要求必须两人以上;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实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条第(三)款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王某、李某等四人主观上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盗窃行为,因此,她们四人属于共同盗窃,且是既遂。对共同盗窃,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本案中,王某参与盗窃两袋后,自动离开,但其并未自动有效地制止李某等人继续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其后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其余三人行为的结果也应视为王某主观故意的实现。因此,王某应对全案犯罪数额负责,按其参与的犯罪总数额定罪,只是处罚时,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王某盗窃部分财物后自动离开仍应对全案犯罪数额负责。

 夏思扬 王芝
 

 
  • 上一篇刑事律师:

  • 下一篇刑事律师: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版权所有:© 2005-2008 彦盟(yanmon)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系统集成:彦盟网络 网页设计:彦盟网络 技术支持:彦盟网络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南楼16楼(轻轨东宝兴路)
    聘请律师: 13564692603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05053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