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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五)》

               | 阅读数[] | 2006-10-24 13:56:45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五)》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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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12条  纠正和支持合同 
    (a)如一方约定对与计算机信息有关的运行问题进行纠正或提供类似的服务,但不是为纠正其自己的违约行为,则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除第(2)项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该方
    (A)应按照协议中的明示条款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服务;如明示条款中 没有规定,应根据业务、交易或行业的一般标准为合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服务;及 
    (B)除非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不保证其服务能够纠正运行问题。 
    (2)如服务是由信息的许可方作为一种有限救济所提供的,许可方承诺其服务将向被许可方提供符合此种有限救济所适用的合同的信息。 
    (b)许可方无义务为被许可方对信息的使用或访问提供指导或其他支持。同意提供 支持的一方应以符合支持协议中的明示条款的方式和质量提供支持服务;在明示条款未做规定时,按照根据业务、交易或行业的一般标准为合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支持服务。
    第613条  涉及到出版商、经营者和最终用户的合同 
    (a)本条中 
    (1)“经营者”指直接或间接地从许可方处收取信息以销售或许可给最终用户的商业被许可方。 
    (2)“最终用户”指以有形介质的形式从经营者处取得信息的拷贝,并供其自己使 用,而不是供销售、许可、传输给第三方或有偿公开展示或演示之用的被许可方。
    (3)“出版商”指并非经营者的许可方,以将一定信息通过经营者销售给最终 用户的形式向最终用户提供该信息的许可证。 
    (b)根据经营者和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如果最终用户使用信息或信息权的权利受 出版商的许可证的约束,并且在最终用户对经营者负有付款义务之前,没有审查许可证的机会,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最终用户和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以最终用户接受出版商的许可证为条件。 
    (2)如最终用户没有以意为同意的方式同意出版商的许可证,则最终用户对于经营 者有退还请求权。为第112条、第208条和第209条的目的,本项所规定的权利构成一项退还请求权。 
    (3)经营者不受出版商和最终用户之间的协议条款的约束,也不从中获益,除非经营者和最终用户将这些条款采纳为他们之间协议的一部分。 
    (c)如协议中就以出版商或经授权的第三人提供的有形介质或包装形式存在的拷贝的销售问题作出规定,则咧荒芤韵铝蟹绞较壅庑┛奖春臀募牧希邯?nbsp;
    (1)按照其收到时的形式;并且 
    (2)遵守出版商通过经营者提供给最终用户的许可证条款。
    (d)与最终用户订立协议的经营者根据本法相对于最终用户而言是一个许可方 。 
    D 灭失和不可能性
    第614条  拷贝灭失风险 
    (a)除非本条中另有规定,拟交付给被许可方的拷贝灭失的风险,包括以电子方式交付的拷贝,于被许可方收到拷贝时转移给被许可方。 
    (b)如协议要求或授权许可方通过承运人发送以有形介质存在的拷贝,下列规则应当适用: 
    (1)如协议不要求许可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拷贝,灭失风险于拷贝妥善地交给承运人时转移给被许可方,即使其所有权仍被保留。 
    (2)如协议要求许可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拷贝并且拷贝在该处被适当地交给承运人占有,则灭失的风险于拷贝被交到该目的地时转移给被许可方。 
    (3)如果交付的拷贝或运输单据与合同不符,则灭失风险仍然由许可方承担,直到上述不符被纠正或接受。 
    (c)如拷贝为第三方所持有,并可在无需移动的情况下被交付或复制,或一份拷贝 可通过许可对包含该拷贝的第三方资源的访问交付,则灭失风险在下列情况下转移给被许可 方: 
    (1)被许可方收到一份可流通的所有权凭证或对该拷贝的其他访问材料; 
    (2)第三方向被许可方确认被许可方对该拷贝有占有权或访问权;或 
    (3)被许可方收到一份记录,该记录按照许可方和第三方之间的协议,指示第三方向被许可方进行交付或授权第三方允许被许可方访问。
    第615条  先决条件不成就时的免责 
    (a)除非一方已承担了不同的义务,一方履行迟延,或对付款义务或遵守合同使用 条款的义务以外的其他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不履行,不构成违约,只要此种迟延或不履行 是由于下列情况所导致的履行不能: 
    (1)发生了意外情况,且合同的订立是以假定此种意外情况不发生为基本前提的;或 
    (2)善意地服从任何外国或国内的法律、政府规则、条例或命令,而不论其后来是否失效。 
    (b)根据(a)款主张豁免的一方应及时地将会发生延迟或不履行的情形通知另 一方。 
    (c)如上述情况只是部分地影响一方履行交付拷贝义务的能力,则主张免责的一方 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在其客户之间分配其履行,并且将其预计能够提供的比例通知另一方。 在进行分配时,主张免责的一方可以照顾到当时无合同关系的习惯客户的需求及其自己的需 求。 
    (d)根据(b)款收到关于拷贝交付严重迟延或无限期迟延的通知或根据(c)款收到一定配额的通知的一方,可以通过一份记录通知下列事项: 
    (1)终止并解除合同中任何未完成的部分;或 
    (2)修改合同,同意接受作为替代的配额。 
    (e)如在收到(b)款项下的通知之后,一方没有在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修改合同,则就所涉及的履行而言,合同失去效力。
    F 终 止
    第616条  终止:义务的存续 
    (a)除非(b)款另有规定,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尚未履行的所有义务将被解除。 
    (b)下列权利或义务于合同终止以后仍然存续: 
    (1)因以前的违约或履行行为而生的权利; 
    (2)根据其他法律为有效的保密义务,不透露义务,或不竞争义务; 
    (3)从另一方处收到而未被退还给另一方或已无法退还的被许可的拷贝或信息 ,或用此种拷贝或信息制作的拷贝所适用的合同适用条款; 
    (4)向另一方退还或交付信息、材料、文件、拷贝、记录或其他材料,或对其进行处置的义务,销毁拷贝的义务及从保管代理人处取得信息的权利; 
    (5)选择法律或法院地的条款; 
    (6)通过仲裁或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解决争议的义务;
    (7)对提起诉讼或发出通知的时间加以限制的条款; 
    (8)补偿条款或与第805条(d)款(1)项中规定的请示有关的权利; 
    (9)对救济或修改或拒绝保证的限制条款; 
    (10)提供会计账目并支付会计账目中到期的款项的义务;以及 
    (11)协议规定应当存续的条款。
    第617条  终止通知 
    (a)除非(b)款另有规定,除发生约定事由,如约定期限届满之外,一方不得终止合同,除非该方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终止通知; 
    (b)访问合同可以不经通知而终止;但除发生约定事由外,如访问合同涉及由被许 可方拥有并提供给许可方的信息,终止合同必须对被许可方给予合理通知; 
    (c)无需本条规定的通知的条款在有关公平的情况下无效。但就给予通知的标 准做出规定的条款,如果其标准并非明显不合理,仍然有效。
    第618条  终止:执行 
    (a)在一项许可证终止时,占有或控制属于另一方财产或于许可证终止时应交给另 一方的信息、拷贝或其他材料的一方应采用商业上合理的手段,按照另一方的指示交付上述 材料或进行处置。如有共同共有的材料,占有方或控制方应将上述材料交给共同共有的各方 。 
    (b)许可证的终止解除被许可方根据许可证使用或访问被许可的信息、信息权或拷 贝的所有权利。除非在许可证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许可,对被许可的拷贝的继续使用或对 已终止的权利的继续行使构成违约。 
    (c)各方可以通过根据第605条规定的措施或通过司法程序,执行其根据(a)款或(b )款享有的权利;上述司法程序包括取得一项命令,由该方或法院人员对应交付的任何被许可的信息、文件、拷贝或其他材料采取下列措施: 
    (1)交付或占有这些材料; 
    (2)在不撤除这些材料的情况下,使之不可使用,或取消其上的合同权利或使用这些材料的资格; 
    (3)销毁这些材料或阻止对它们的访问; 
    (4)要求占有或控制这些材料的一方或任何其他人将它们在一个由另一方所指定的,对双方都便利的地点提供给该另一方; 
    (5)在适当情况下,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发布禁令以执行双方根据本条所享有的权利。
    第七部分   违  约
    A 一般规定
    第701条  违约:重大违约 
    (a)一方是否违约由协议决定或在无协议时,由本法所决定。一方如没有合法理由 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履行合同或超越合同使用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其根据本法或 合同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无论是否重大,均使被违约方获得救济权。
    (b)下列情况构成重大违约: 
    (1)合同中规定构成重大违约的情形; 
    (2)严重地不履行作为合同基本要素的条款;或 
    (3)客观情况,包括合同中的语句,对双方的合理期望,以及业务交易或行业中的标准和习惯或违约行为本身的性质表明: 
    (A)违约行为已导致或很可能导致被违约方遭受重大损害;或 
    (B)违约行为已严重剥夺或很可能严重剥夺被违约方根据合同所可合理期待的重要利益。 
    (c)非重大违约的累积效果可能是重大的。
    第702条  违约救济的放弃 
    (a)因违约而产生的请求或权利可以通过被违约方在违约发生后在一份记录中以意为同意的行为作出的弃权或通过被违约方在由其签章确认并交付给另一方的一份记录中作出 的弃权全部或部分地予以解除而无需对价。 
    (b)接受履行的一方明知该履行构成违约,并且在接受以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没有 将违约情形通知另一方,构成对因违约而可获得的任何救济的放弃,除非该方是在合理的假定违约情形将得到纠正的情形下接受履行的,并且违约情形没有得到合理的纠正。但是,如 被违约方合理地通知违约方其将保留某项权利,则所保留的权利不被放弃。 
    (c)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拒绝接受某项履行,而又没有确定通过合理的检查本可确定的特定瑕疵的一方放弃依赖该瑕疵为拒绝理由的权利: 
    (1)如该瑕疵被及时确定,另一方本可纠正该瑕疵;或 
    (2)在商家之间,另一方在履行被拒绝之后,在一项记录中要求拒绝方将其所依赖的所有瑕疵作出全面和最终的说明。 
    (d)对某一次违约行为的弃权不等于对将来同样或类似的违约行为所可获得的救济的放弃,除非弃权方明确地作此种说明。 
    (e)对某一履行的弃权不得被撤回。 
    (f)除(a)款所规定的弃权,或有对价的弃权之外,涉及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的弃 权可以通过向另一方发出合理的通知,要求以后严格地履行合同而撤回,除非此种撤回由于 将使依赖弃权的一方地位发生重大改变而造成不公平。
    第703条  违约行为的纠正 
    (a)违约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自己承担费用纠正其违约行为: 
    (1)合同履行期尚未届满,违约方及时地将其纠正违约行为的意图通知了被违约方,并在合同履行期内作出了符合合同的履行; 
    (2)违约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履行将被接受,及时地将其纠正违约情形的意图通 知被违约方,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供符合合同的履行; 
    (3)对于(1)项或(2)项所未规定的情形,违约方及时地将其纠正违约的意图通知了 被违约方,并在被违约方解除合同之前及时地提供符合合同的履行。 
    (b)对于一项非大众市场交易的许可证,如协议要求一次性交付某一拷贝并且,在 不符合同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约的情况下,接受交付的一方被要求接受一份不符合同的拷贝 ,则在下列情况下,违约方应及时善意地对此种不符加以纠正: 
    (1)违约方及时地收到关于该不符合同的具体情形以及要求纠正的通知; 
    (2)纠正不符情形的成本并未不适当地超出不符情形对被违约方造成的直接损 害。 
    (c)一方不得因为根据(a)款已被及时纠正的违约行为而取消合同或拒绝接受履行 。但是,仅仅通知拟纠正违约的意图并不阻止违约行为未被纠正而对履行拒绝接受或取消合 同。
    B 有瑕疵的拷贝
    第704条  拷贝:对有瑕疵的交付的拒绝 
    (a)在不抵触(b)款和第705条的情况下,构成重大违约的交付拷贝行为允许接受交付的一方 
    (1)拒绝接受交付; 
    (2)接受交付;或 
    (3)接受商业上合理的部分而拒绝其余部分。 
    (b)在要求一次性交付拷贝的大众市场交易中,如交付不符合同,被许可方可以拒绝该交付。 
    (c)对交付的拒绝无效,除非 
    (1)在接受之前作出; 
    (2)在交付之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或任何允许的纠正尝试完成之后作出; 
    (3)拒绝方将其拒绝及时地通知交付方。 
    (d)除(b)款规定的情形外,合理地拒绝所交付的拷贝的一方,只有在交付构成对整个合同的重大违约或协议中有规定时才可取消合同。
    第705条  拷贝:事先授予权利的合同 
    如一项合同授予在交付拷贝之前使用信息权的权利或许可,或使用独立于所交付的拷贝的信息权的权利或许可,下列规则应当适用: 
    (1)一方可以拒绝构成重大违约的拷贝的交付,但是对交付的拒绝并不取消合同。
    (2)对于(1)款所规定的情形,交付方可以通过在违约变成对整个合同的重大违约之前及时地提供符合合同的拷贝以纠正违约。
    (3)只有在违约不能被及时地纠正并且构成对整个合同的重大违约时,才允许取消合同。
    第706条  拷贝:合法拒绝时的义务 
    (a)除非本条中另有规定,在合法地拒绝或撤回对一份拷贝的接受之后,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如拒绝方合法地取消了合同,第802条应予适用并且所有合同使用条款继续有效。 
    (2)如果合同未被取消,双方仍受所有合同义务的约束。 
    (b)在合法地拒绝或撤回对拷贝的接受之时,下列规则在不与第802条抵触的条件下适用: 
    (1)对该拷贝或其中信息的任何使用、销售、显示、运行或转让或不遵守合同使用 条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交付合理的使用费。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在合 同使用条款规定时间内的使用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第609条(a)款(5)项下的接受: 
    (A)在及时地对交付方作出拒绝通知之后进行上述使用; 
    (B)非为销售之目的,而仅是特定情况下为避免或减少损失所合理采取的措施的一部分; 
    (C)不违反违约方有关拷贝处置的指示。 
    (2)拒收拷贝的一方应: 
    (A)向交付方交付该拷贝及用该拷贝制作的所有拷贝,以及与被拒收信息有关的所 有访问材料和文件,或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注意保管上述材料以按照另一方的指示进行处置 。以及 
    (B)遵守交付方的合理指示以退还或交付拷贝,访问材料和文件。如交付方没有就 拒收方为遵守指示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付或补偿,其指示就不具有合理性。 
    (3)如交付方在接到拒收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没有发出指示,则拒收方可以按照减 少或避免损失的合理方式,保管该拷贝、访问材料和文件,并由交付方承担费用,或将其运 给交付方,并有权就储藏和运输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获得补偿。 
    (4)双方仍受如履行未被拒绝本应有效的所有合同使用条款的约束。 
    (5)在履行本条规定时,拒收方应以善意行事,根据本条善意行事不构成接受 ,也不得成为根据本合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基础。
    第707条拷贝:接受的撤回 
    (a)只有在不符情形构成重大违约并且一方是在下列情况下接受该不符情形时 ,接受不符合同的交付的一方才可撤回其接受: 
    (1)接受方合理地假定不符情形会被纠正并且不符情形并未得到及时纠正; 
    (2)接受方是在违约方进行调整和纠正的努力过程中接受交付,但违约情形未得到及时纠正;或 
    (3)由于另一方的保证,或由于接受前难以发现不符情形而使接受方在未发现不符情形下合理地接受了交付。 
    (b)接受的撤回在撤回方将其撤回通知另一方之前不发生效力。 
    (c)下列情况下不得撤回对拷贝的接受: 
    (1)撤回不是在试图撤回的一方发现或本应发现撤回之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的;
    (2)撤回是在非由于信息中的瑕疵引起的重大改变之后提出的,比如该方将信息与其他信息混和使得拷贝的退回成为不可能;或 
    (3)试图撤回的一方从信息中获得重大利益或价值,且此种利益或价值不能被退回。 
    (d)合法地撤回接受的一方的义务及受到的限制如同该方已拒绝了拷贝的交付。
      C 拒绝履行和保证
    第708条  履行的充足保证 
    (a)合同使各方负有使另一方获得适当履行的期待不受损害的义务。如产生使任何一方的履行义务变得不稳定的合理事由,则受影响方可以: 
    (1)在一项记录中要求对方提供适当履行的充分保证;以及 
    (2)以商业合理的方式中止任何履行直到获得保证,但与尚未收到的约定退还事项有关的合同使用条款仍应履行。 
    (b)在商家之间,不稳定事由的合理性及保证的充足性,应根据商业标准决定 。
    (c)接受不适当的交付或支付并不损害受影响方对将来的履行要求提供充分保 证的权利。 
    (d)在收到根据(a)款提出的正当要求之后,在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未提供根 据特定情况为充分的适当履行保证,构成第709条项下的拒绝履行。
    第709条  先期拒绝履行 
    (a)如合同一方拒绝履行尚未到期的义务,并且此种不履行将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合同利益,则受影响方可以 
    (1)等待拒绝履行方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或主张违约救济,即使其已 经催促拒绝履行方撤回先期拒绝或已通知拒绝履行方其将等待该方履行;以及 
    (2)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中止己方的履行或在符合第812条或第813条规定的情况下继续履行。 
    (b)拒绝履行包括以语言表明一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根据合同仍未履行的义务, 或使另一方可以合理的认为该方将来的履行已成为不可能的自愿、肯定的行为。
    第710条  先期拒绝的撤回 
    (a)拒绝履行方可以在其下一次履行到期之前撤回其拒绝,除非被拒绝方在对方表 明拒绝之后,已取消合同,或其地位已经发生重大改变,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其己认为对方的 拒绝是最终性的。 
    (b)可以通过向被拒绝方清楚地表明拒绝方拟履行合同的任何方式撤回拒绝。但撤回中必须含有第708条所要求的充分保证。 
    (c)其撤回恢复了撤回方根据合同享有的权利,但对于撤回所引起的延误,应给拒绝方提供适当的豁免和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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