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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荆州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荆州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健康有序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务求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
第五条 荆州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的统一规定,准确及时的提供信息化有关统计资料,接受对信息化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荆州市信息产业局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信息资源的共享;
(四)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对在我市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和开发的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备案;
(五)指导和协调公共信息网络,履行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赋予的市场监管职责;
(六)配合各应用部门搞好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有计划、有步聚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
(七)会同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部门,搞好我市信息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八条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信息化工程项目,包括基础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或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属国家、省投资的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有效的文件备案。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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