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没有推荐侵权 |
|
 |
|
|
|
|
|
|
|
|
|
|
|
◎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 |
| 阅读数[] | 2006-10-24 13:43:37 |
|
|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 |
| |
|
|
| |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西城区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西城区第14次区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九日
西城区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 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机关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为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与办事提供方便,依据《北京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区新闻中心组成区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和监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区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明确本部门具体负责的科室、人员,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要按照及时、便民的原则,开展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有关行政单位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政策法规、政府文件与公告等文字材料发布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网上发布政务信息,不得设置阅读访问障碍。 三、各部门均应统一在区政府网站(域名www.bjxch.gov.cn)的相应栏目发布政务信息。已经建立独立的互联网站或在本系统的市主管部门网站上设有独立主页或目录的单位,同样须在区政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同时按本规定的要求,在网站、主页或目录的显著位置增设一个或多个栏目,专门用于政务信息发布。 四、需要在区政府网站增加栏目,以便发布本部门政务信息的,必须及时向区政府网站维护单位申请,并按照区有关规定,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做好建立栏目之后的日常维护更新。 五、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站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该公开的,相关部门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公开所申请的信息;依法不能公开的应做出解释。 六、各部门应按照“合法、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在网上公开政务信息;已公开信息发生变化或失效时,必须及时更新。 七、在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1.部门全称、简称、性质、机构职能; 2.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分工、联系电话,附标准照,行政主要领导设立对外公开的电子信箱; 3.内设机构、职能、负责人姓名、职务、对外办公电话; 4.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交通路线、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政编码。 (以上信息应随变更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准确、有效) (二)政策法规和政府文件 1.本部门工作职责所涉及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市区政府及本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与部门内部建设有关的部分除外)。尤其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3.由本部门制定或发布,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群众应当知悉的通知、通告、公告、决定、办事规章制度以及白皮书等文件。 (对以上三类法规、文件应按照发布单位的决定随时进行变更、调整或更新)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资料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以及所做出的应当予以公开的决定; 3.负责起草或做出决定的决策、规定、规划、计划、方案等,如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在制定过程中需向社会公开草案,征求意见的; 4.举行听证会、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活动的公告; 5.职责范围内的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6.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实施办法、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7.公务员社会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9.全额或部分由区财政投入的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10.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1.其它与优化发展环境、为民服务有关的信息。 (四)工作动态和进展 1.最新工作动态或新闻信息; 2.以专题的形式发布本单位规划、计划或近期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3.承办的区政府便民实事和折子工程及其完成情况。 八、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网上公开政务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及其审核制度,合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在网上公开本单位的政务信息。 九、区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将纳入区政府对各部门年度工作的督察考核。区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指导小组将从2004年6月中旬起,每半年组织检查一次网上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职责的将按照政府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 |
|
|
| |
|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