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专业律师 | 法律法规 | 维权律师 | 网络律师 | [律师加盟]

 
  今天是:     专业网络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yanmon  2010年6月6日]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YANMON(彦盟) >> 网络侵权 >> 隐私名誉 >> 正文

下载:《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版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手册 《伟聚律师》电子杂志
点击排行
 [隐私名誉]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隐私名誉]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财产权保护
 [虚拟财产]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虚拟财产]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隐私名誉]网络社会个人隐私保护的制度模式
 [隐私名誉]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名誉]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虚拟财产]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不正当竞争]论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
热门排行
 [隐私名誉]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名誉]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隐私名誉]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名誉]网络社会个人隐私保护的制度模式
 [隐私名誉]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虚拟财产]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财产权保护
 [虚拟财产]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相关文章
女友提出分手 男友向百人散布其裸
网络侵权纠纷
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切实保护知
  .  
 
 
 
 
  • 没有推荐侵权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法律论坛:关于香港艺人裸照门事件的各方法律意见

              ★★★ | 阅读数[] | 2008-2-25 14:43:49

    法律论坛:关于香港艺人裸照门事件的各方法律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法律论坛:关于香港艺人裸照门事件的各方法律意见

     
    【香港】
    香港立法会议员涂谨申律师指,倘若该批裸照属实,于法律上便不属诽谤。香港立法会议员汤家骅律师表示,如果照片属移花接木,当事人可控告诽谤,但若照片是真确,情况变得极为棘手。港大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张达明则指出,上载或发布不雅裸照,均可能触犯香港法律。香港警方在1月29日,把案件列作“发布淫亵物品案”处理。因为本港法例禁止发布淫亵物品,因此,若最后当局裁定有关裸照确是淫亵照片,在本港讨论区上载或寄出女星裸照的大批网民,均可能触犯了最高可判监3年及罚款100万元的“发布淫亵物品案”罪。
     
    【台湾】
    若以移花接木方式,合成艺人的色情裸照张贴上网,在台湾会触犯“刑法”散布猥亵物品罪,最重可处两年以下的徒刑。网友如果又在照片旁边以文字描述,贬低明星人格,可能还触犯公然侮辱罪。过去有案例指,有网友在网路上张贴蔡依林的合成裸照,被检方依《散布猥亵物品罪》予以缓起诉一年,条件是须向台湾库房缴交3万新台币罚款。
     
    【内地】
    有国内专业法律人士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揭露散布公民隐私的,如果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要按照侵犯名誉权来处理。”情节严重将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行为人恶意通过网络手段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可能构成诽谤罪。不仅直接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者构成犯罪,而且明知没有事实根据故意传播,继续扩大恶劣影响的人,也一样可能构成诽谤罪。陈冠希和阿娇的“激情照”,别说没有事实根据,假如就是客观事实,也一样不能在网上传播,否则必将受法律的惩处。
     

     
  • 上一篇侵权:

  • 下一篇侵权: 没有了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版权所有:© 2005-2010 彦盟(YANMON)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近天目西路,1、3、4号线上海火车站)
    聘请律师: 135-64692603 雷敬祺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120016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