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6-05-3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二中民终字第7477号
上诉人(反诉原告)联合生产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环南路2号瑞赛大厦1205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兵,男,汉族,32岁,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内10号楼门202号。
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北京京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新浩,男,汉族,39岁,该公司总裁,住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1区8号楼1906号。
委托代理人杨天胜,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上诉人联合生产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联合生产力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备忘录;京泰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开发费53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17日,北京京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泰公司)向联合生产力公司支付11万元作为开发联合生产力公司网站的投标押金。同年12月4日,联合生产力公司退还其押金9.3万元,并支付开发费38万元。次日,双方就开发PPNET网站一事签订合同。约定:联合生产力公司(甲方)向京泰公司(乙方)提供开发环境及运行环境所需资源,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系统运行应用服务器、开发工具、包括完整ORACLE8.0.4数据库的部署、个性化主页子系统、主页制作、管理咨询及信息化咨询系统集成等内容的运行系统及系统源代码,并按开发阶段提交相应的技术文档;合同总价款849 641元,其中采购应用服务器及开发工具的价款为149 641元,开发费为70万元;甲方于合同签订日支付38万元,于系统安装和调试完成,并经双方验收通过或者开始试运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9万元,于甲方验收投入正式运行九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79 641元;依据双方审定的项目概要设计进行验收,自验收之日起一年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适当全面地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此外,双方还就演示原型、落实系统概要设计、系统详细设计与开发、系统测试设计与模块测试、系统整体测试与维护、系统试运行与移交、验收等内容的完成期限及各阶段应提交的文档进行了约定。
嗣后,双方对应用服务器及开发工具进行了交接,并对网站的结构、主要功能及相关功能的设置等问题多次进行协商。
2001年5月16日,双方签订备忘录,确认:乙方进行的项目开发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但应用界面和一些功能细节没有满足上线试运行的需要;为了提高该网站的可使用性,经过前一段时间的上线测试,甲方提出了一些对该网站的修改意见,即经双方讨论认定的《PPNET网站修改意见》(简称《修改意见》)。双方进一步约定:乙方应于6月30日前按照《修改意见》的要求修改PPNET软件,此项工作完成后,PPNET 开始上线试运行;在5月18日前甲方支付15万元;经双方确认系统上线正式运行后5个工作日,甲方再支付24万元;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九个月,且满足在备忘录及合同中的要求,甲方支付余款79 641元。同月18日,联合生产力公司向京泰公司支付15万元。
2001年11月19日,京泰公司所开发的系统与互联网连接。PPNET网站刊登了若干介绍联合生产力公司举办网站开通仪式的报道。京泰公司提出其所开发的系统自该日上线正式运行,联合生产力公司则提出自该日上线试运行。
2002年5月8日,联合生产力公司向京泰公司发传真确认:经过前一阶段的试运行,京泰公司开发的系统已日趋稳定,经验收,京泰公司提供的应用系统及相关文档符合验收要求。
2003年1月8日,联合生产力公司登陆PPNET网站,能够浏览“用户注册”网页,但未能成功地实现注册功能,并就此进行了公证。联合生产力公司未就此向京泰公司提出修复要求。同年1月25日,联合生产力公司停止对京泰公司所开发系统的使用。
京泰公司为此次诉讼支出公证费1500元及律师费1万元。
此外,京泰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要求联合生产力公司返还投标押金17 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联合生产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京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费二十四万元(如逾期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联合生产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北京京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433元,由北京京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3元(已交纳),由联合生产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 310元,由联合生产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433元,由联合生产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已交纳),由北京京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3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 310元,由联合生产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ОО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