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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谈讨债要依法

         | 阅读数[] | 2005-7-2 2:06:10

也谈讨债要依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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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讨债要依法


 
    『案例』

   从网友的来信中得知这样一个故事:2年前,个体老板王某欠给一外地生意人张某家用门锁、小门吸货款18000元,当时写下欠条一张。王某屡次催讨未果,情急之下便邀约了当地以刘某为首的“讨债队”前去“摆平”。王某许诺事成之后付酬3000元,一切追款费用另外“报销”。当刘某一干人手持欠条,凶神恶煞般地将张某逼堵在其家中时,张某着实害怕。他见硬扛不行,便见风使舵,在一顿好酒好饭的招待之后,张某提出以5000元“买断”刘某手中的欠条,刘某见有利可图,又讨价还价的提出增加2000元,张某果然应允下来,一桩肮脏交易当场成交。时隔数月,一直未拿到钱的王某再次找到刘某时,刘某推脱欠条已丢失,债未讨回。慑于刘某的“黑社会”背景,王某不敢多说,只好又亲自前往讨债,但口说无凭,反被张某好好的奚落了一番。此后张某还不解恨,于是便出现了王某在回家的路上被三四个来路不明的人痛“扁”一顿的情景。

  『点评』

   看了以上的事例,不免让人感叹。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法侵害时,王某首先想到的不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讨债,而是想入“偏门”,把希望全盘寄托在社会上胡乱凑合的非法“讨债队”身上。结果落得鸡飞蛋打,有苦难言。本来,王某完全可以凭欠条寻求有关部门、组织的帮助,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对方立即给付货款18000元,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经法院审理,对方仍不还款,则可申请法院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至其还清欠款为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持续深入发展,社会上各类经济纠纷也频繁涌现。各种暗地经营的私人“讨债队”、“讨债公司”认为有机可乘,便应运而生,试图混水摸鱼。但由于是非法操作,天生“底气”不足,免不了“以赖治赖”、黑吃黑,或者动用“关系”,或者动用“拳力”,试图“摆平”、“搞定”,结果往往只能是越搞越乱,甚至搞出更多的麻烦、更多的“官司”。

   从王某的经历中,一方面固然可以看出王某法治观念的淡薄,缺乏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当前普法与执法的广度、力度仍待加强。据悉,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早在多年前就下达了《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明令取缔各类非法讨债组织,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讨债公司”。但从王某的遭遇中,可以看出公安部门要求取缔的地下非法讨债组织仍然存在市场,只要对其打击稍加松懈,就会死灰复燃地间或抬头。因此必须对其“露头就打”,毫不手软。在11月4日于南京召开的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上,公安部还专门对各地公安机关提出了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等3类犯罪的要求。笔者相信有关部门必将继续加大对以上非法讨债队、“讨债公司”取缔的力度和深度,切实消除社会上不时出现的私人暴力讨债现象,防止其进一步向黑社会势力、黑社会潜规则演化,以致影响到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权威性甚至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大局。

   而执法部门、广大法律工作者还需不断的努力,要在社会生活中进一步贯彻和体现严格执法与司法公正、效率的原则,并营造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严厉制止、打击黑、恶势力的社会氛围,在公民中广泛形成遵守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树立法治的共识,打造公平、诚信、守法、依法的法治社会体系。

   笔者也欣喜的看到,在中央、高法历年来一以贯之的支持和指导下,通过各地法院的不断努力以及兄弟执法部门的有力协调配合,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已不断取得进展和实效。相信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走上学法、懂法、用法之路,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理直气壮的与各类企图赖帐的债务人对簿公堂,并讨回公道。 

 

作者:风清扬兮

来源:法网天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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