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专业律师 | 法律法规 | 维权律师 | 网络律师 | [律师加盟]

 
  今天是:

  没有公告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YANMON(彦盟) >> 维权律师 >> 相关文章 >> 维权正文

热门下载:交通事故赔偿红宝书  劳动纠纷处理宝典
点击排行
 [相关文章]赵薇帮二奶妈妈举报“五毒”父亲
 [相关文章]应当保护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
 [相关文章]性爱背后的真实故事
 [相关文章]二奶告大奶财产纠纷案
 [相关文章]“二奶”咋比老婆还“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相关文章]这样的二奶生活我还该继续吗?
 [相关法规]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
 [法律问答]细化“包二奶”认定标准有利维权
 [相关文章]“二奶”幼女掉进开水锅 生父不相
热门排行
  • 没有热点维权
  • 相关文章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浅谈对“
      .  
     
     
     
     
  • 没有推荐维权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应当保护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

               | 阅读数[] | 2006-10-12 16:11:28

    应当保护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市民:应保护“无过错二奶”财产权 http://info.china.alibaba.com 时间:2005-03-09 00: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实施了十余年,随着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增加,现有的《妇女法》已不能够完全满足现阶段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昨天,本报刊登了《保障妇女权益提到特殊群体》的报道。市民对于保护特殊女性群体权益有什么看法呢?为此,本报和友邦调查公司在北京对市民展开了调查。   ■43.9%认为“无过错二奶”是受害者   “二奶”一词虽然带有明显的贬义,也不是正式的法律名词,但是仍被大家广泛使用。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二奶”都是恶意的。生活中有不少“二奶”都是上当受骗的无过错一方。对于这些人,民众是否认为她们是受害者呢?调查显示:43.9%的被访者认为“无过错二奶”是受害者,26.3%的人持相反观点,其余29.8%的人表示对此无法判断。   ■38.6%认为财产权应得到保护   “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应该得到保护吗?有38.6%的公众认为“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应得到保护,认为不应得到保护的比例为26.3%,此外,还有35.1%的人没有明确表态。   ■84.2%认为最应保护“无过错二奶”自己的财产   进一步访问认为应该保护“无过错二奶”财产权的市民,哪些财产是应该保护的?调查显示:多数市民认为她们自身的财产应该得到保护,选择比例高达84.2%,认为应该对其与男方共有的财产加以保护的比例达到48.3%,还有45.6%的被访者认为应该保护男方赠予的财产。(注:此题为多选题)   ■35.1%支持将保护“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写进法律   此次两会,民盟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修改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的党派提案,它是民盟对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的具体建议。其中就包括了保护“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对此,35.1%的人表示支持,表示不支持的比例也达到31.6%,其余33.3%的市民对此观点不明确。   ■本次调查技术报告   调查设计:杨文建宋燕聂翔   调查执行:友邦顾问   报告撰写:本报记者毛羽   执行说明:2005年3月7日,“友邦顾问市场调查”采用整群抽样CATI电话访问的方式,了解市民对保护“无过错二奶”财产权的态度,本次随机调查样本量156个,被访者年龄在18~60岁之间,性别比例被控制在1:1左右。
     
  • 上一个维权:

  • 下一个维权: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版权所有:© 2005-2008 彦盟(yanmon)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系统集成:彦盟网络 网页设计:彦盟网络 技术支持:彦盟网络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南楼16楼(轻轨东宝兴路)
    聘请律师: 13564692603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05053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