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专业律师 | 法律法规 | 维权律师 | 网络律师 | [律师加盟]

 
  今天是:

  没有公告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YANMON(彦盟) >> 维权律师 >> 相关法规 >> 维权正文

热门下载:交通事故赔偿红宝书  劳动纠纷处理宝典
点击排行
 [相关文章]赵薇帮二奶妈妈举报“五毒”父亲
 [相关文章]应当保护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
 [相关文章]性爱背后的真实故事
 [相关文章]二奶告大奶财产纠纷案
 [相关文章]“二奶”咋比老婆还“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相关文章]这样的二奶生活我还该继续吗?
 [相关法规]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
 [法律问答]细化“包二奶”认定标准有利维权
 [相关文章]“二奶”幼女掉进开水锅 生父不相
热门排行
  • 没有热点维权
  •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维权
      .  
     
     
     
     
  • 没有推荐维权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

               | 阅读数[] | 2006-10-12 15:24:55

    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去年以来,少数大中城市相继出现了一些民间“安全事务调查所”、“民事事务调查所”、“社会经济事务侦探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机构。由于新闻媒介的宣传,此事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据调查,此类机构多系社会闲散人员及政法系统的离职人员开办,业务范围大致是: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索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受理涉及个人稳私方面的调查。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以上请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

      公安部 (1993年9月7日)

     
  • 上一个维权:

  • 下一个维权: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版权所有:© 2005-2008 彦盟(yanmon)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系统集成:彦盟网络 网页设计:彦盟网络 技术支持:彦盟网络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南楼16楼(轻轨东宝兴路)
    聘请律师: 13564692603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05053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