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包二奶”认定标准有利维权吗? [鹏击长空] 于 2005-03-29 06:24:49上贴 来源:人民网 --------------------------------------------------------------------------------
“包二奶”的认定标准应否更具体?家庭暴力赔偿金额应否细化?针对目前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认定难”、“追究难”、“赔偿难”,广州市人大代表日前提交议案,建议修订《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3月28日《大河报》)。 据悉,目前一些专业人士对于细化“包二奶”认定标准尚有较大争议,拥护与反对者皆各执一词。笔者认为,此事还是遵循“宜粗不宜细”(指具体法条和标准)的立法基本原则,不应当再进行细化。从现实效果看,细化“包二奶”认定标准,维权作用并不大。 其一,细化没有必要。从总体上看,我国相关法律对姘居行为的界定还是比较完善和成熟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明确地界定了重婚、姘居等行为,法律依据比较清晰了,完全没有再进行细化的必要。当前之所以还存在一些解决不了的矛盾,关键是执法能力与力度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法规本身的瑕疵。解决目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应当在加大处罚力度和拓展司法救济手段上下狠功夫,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细化法律实属多此一举。 其二,细化不利于操作。世上任何一部专门法律都无法穷尽和囊括特定犯罪现象及裁定标准,因此,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立法宜粗不宜细,执法宜细不宜粗”(当然有限度的规定性)的基本原则,立法时不规定得过细、过死,不搞机械的划一,留有余地,允许灵活地补充和变通,目的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和执行法津,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人认为,“如果早将‘包二奶’的认定标准具体化,并且细化过错方的赔偿办法,很多案例就不会不了了之。”事实上,解决“包二奶”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比如,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假如设定同居三个月时间属于“持续”,表面上看标准具体了,也好操作了,但真正的运作起来未必就这么简单。有人同居就差一天时间才满三个月你还算不算?制裁不制裁?可见,细化无疑是在自己给自己设扣,势必要自掣其肘,不利于司法实践。 其三,细化易被钻空子。有人认为,尽管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非法姘居列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和赔偿依据,但这几年社会上包养“二奶”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重要的原因是“现行法律包括新修订后的《婚姻法》,对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界定还不够清晰明确”。为此,“建议通过修订地方法规,探索针对性更强的解决方法。”应当说,这种想法的初衷是好的,但实际效果未必就好。必须看到,包养“二奶”者一般是有权有钱的聪明人,这些人惯于研究法律并善于钻法律的空子。细化“包二奶”认定标准,势必要为其提供犯罪行动指南,为其进行反侦察活动和规避法律制裁提供便利条件,使其有机可乘,更加有恃无恐,胆大妄为。同时,也必将增大打击难度,不利震慑和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保护妇女权益,贵在从严执法。细化相关的法律,将会加大执法难度。真正执法于细节之中,才会给受害妇女带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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