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专业律师 | 法律法规 | 维权律师 | 网络律师 | [律师加盟]

 
  今天是:

  没有公告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YANMON(彦盟) >> 民商律师 >> 仲裁裁决 >> 民商正文

热门下载:交通事故赔偿红宝书  劳动纠纷处理宝典
点击排行
 [诉讼实务]诉讼费用的计算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格式)
 [学者观点]浅谈欠款案件诉讼时效及其举证责…
 [学者观点]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于法有据
 [诉讼实务]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举证
 [诉讼实务]教你如何打民事官司
 [诉讼实务]民事官司诉讼成本预算
 [法律问答]第一审普通程序全过程问答
 [经典案例]见义勇为引发赔偿,适用公平原则还…
 [诉讼实务]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热门排行
 [学者观点]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于法有据
 [学者观点]浅谈欠款案件诉讼时效及其举证责…
 [诉讼实务]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举证
 [经典案例]见义勇为引发赔偿,适用公平原则还…
 [诉讼实务]诉讼费用的计算
 [诉讼实务]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法律问答]第一审普通程序全过程问答
 [诉讼实务]民事官司诉讼成本预算
 [诉讼实务]教你如何打民事官司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格式)
相关文章
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
当事人无法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法院处理原则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写诉状确有困…
哪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起诉时…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出现纠纷后…
  .  
 
 
 
 
固顶民商[诉讼实务]诉讼费用的计算2006-01-16
固顶民商[法律问答]执行程序问答2006-01-16
推荐民商[法律问答]特别程序问答2006-01-16
固顶民商[法律问答]第二审程序全过程问答2006-01-16
固顶民商[法律问答]第一审普通程序全过程问答2006-01-16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 阅读数[] | 2006-9-29 15:55:52

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第260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第一,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也就是说,仲裁以合同当事人的协议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无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就没有根据,仲裁机构即使作出裁决,人民法院也不予执行。

    第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仲裁,其裁决才能有效。仲裁机构的裁决事项如果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因此,即使仲裁机构作了裁决,法院也不能执行。

    第三, 仲裁组织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如果仲裁员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未经过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可不执行该项裁决。

    第四,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 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仲裁裁决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正确适用法律。

    第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员必须廉洁奉公,依法裁决,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作裁决必然是错误的,人民法院理所当然亦不予执行。

    第七, 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陈述的,该仲裁裁决不能执行。

    第八, 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以上各种规定,主要是仲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不执行该案的裁决。除此以外,《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还给人民法院一项权力,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这是从实体方面考虑到的问题,只要接受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即可作出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机关裁决的过程中,只要被申请人证明仲裁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院长批准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无效,当事人既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上一个民商:

  • 下一个民商: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版权所有:© 2005-2008 彦盟(yanmon)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系统集成:彦盟网络 网页设计:彦盟网络 技术支持:彦盟网络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南楼16楼(轻轨东宝兴路)
    聘请律师: 13564692603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05053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