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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用的计算

     | 阅读数[] | 2006-1-16 22:12:03

诉讼费用的计算

 
作者:佚名 来源:彦盟专业律师网yanm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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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计算


一、诉讼费用概说
    诉讼费用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西方国家通常制定单行的民事诉讼费用法来调整诉讼收费。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现行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1989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诉讼费用补充规定》以及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等。
    民事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民事诉讼法》第107条)。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起诉时,按规定向当事人征收的费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民事案件都要征收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2.保全申请费和实际支出;执行判决、仲裁和调解协议的费用;
    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中,对于“其他费用"项目作了明确的规定,防止巧立名目以“其他费用"来滥收费。“其他费用"包括:第一,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第二,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一般认为,诉讼费用制度有以下意义:第一,可以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并消除少数人进行诉讼而费用却由全社会负担的不合理现象。第二,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严肃认真地行使诉权,防止滥诉、缠诉现象的发生。第三,有利于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建立和完善防止纠纷发生的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第四,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

二、诉讼费用的征收
(一)确定诉讼费用征收的依据
    诉讼费用的征收既要保障实现当事人的诉权,又要考虑到法院的工作负担。此外,确定裁判费用的征收标准,还必须考虑到裁判费用的性质,如案件为诉讼案件还是非讼事件、为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等。
(二)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我国民事案件分为非财产案件和财产案件两类,分别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原则上按件计征,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在法定幅度内收取。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部分的受理费依不同情况,分别计收。非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如下:
第一,离婚案件,每件收取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如财产总额不超过l万元,不另收费;超过l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1%收取受理费;
第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元至100元;
第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收取500元至l000元;有争议金额的,则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第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取30元至50元;
第五,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取10元至50元。
2.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1)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
原则上以诉讼争议金额的大小按比例递减收取,具体的计算标准是:
不满l 000元的,每件收取50元;
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收取;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收取;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收取;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争议金额的大小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准。如果请求的金额与实际争议的金额不符,由人民法院来核定。
   (2)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是:分段计算,然后相加。如争议金额为420万,计算公式为:
    50+(50000-1000)×4%+(100000-50000)×3%+(200000-100000)×2%+(500000-200000)×1.5%+(1000000-500000)×1%+(4200000-1000000)×0.5%=31010
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还有一个速算方法,速算公式是: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收费率+速算增加数。具体为:
    不满l 000元的,每件收取50元;
    争议金额在1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4%+10;
    争议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3%+510;
    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2%+1510;
争议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1.5%+2510;
    争议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1%+5010;
    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0.5%+10010;
    如争议金额为420万,计算方法为:4200000×0.5%+10010=31010。
    显然,这种计算方法很实用。
3.申请费的征收标准
    申请费,是当事人申请适用特殊程序而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有以下5种情况:
第一,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财产的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收取申请费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申请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申请费;
第二,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案件,根据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收取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第四,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收取申请费100元。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五,在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收取l 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收取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收取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收费,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4.执行费的征收标准
执行费用,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类生效法律文书时,依法应当交纳的费用。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制作的各种生效法律文书时,不交纳申请执行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处理或处罚决定时,应当缴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金额或价款在l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50元申请执行费;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人民法院为采取执行措施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5.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
其他诉讼费用,是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征;
第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因出庭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当事人复制人民法院庭审材料的费用。
6.涉外案件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
涉外案件的收费,我国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与国内案件同等收费;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有歧视性收费的,采取对等方法收费。

三、诉讼费用的预交及负担原则
(一)起诉人、申请人预交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执行费均由起诉人、申请人预先向人民法院缴纳;在案件审结或者执行完毕后,依照法律规定最终确定负担多少、由谁负担。起诉人或者申请人预先负担原则,既便于操作又可预防当事人滥用起诉与申请执行的权利。诉讼费用的预交及不预交要产生诉讼上的后果。
1.案件受理费的预交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7日内预交;被告反诉的,应在反诉的同时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既未申请缓交又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上诉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7日内既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上诉人已缴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的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预交。拒不预交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其他诉讼费用的预交由人民法院决定。
3.诉讼费用预交的例外
第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在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后按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三,在破产还债案件中,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最后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4.诉讼费用预交的特殊情况
第一,移送。移送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已预交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在经济案件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案件而全案移送有关部门的,退还当事人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后,经济纠纷仍需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诉讼中止的,不退还案件受理费;恢复诉讼后,当事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4)诉讼终结的,当事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二)败诉方最终负担诉讼费用的原则
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以及海商案件中的申请扣押船舶、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
2.按比例负担。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的,由人民法院确定各自过错的大小,决定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按比例负担是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当然要求。
3.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一方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具体数额。共同诉讼人因连带或不可分之债败诉的,对诉讼费用也负担连带责任。共同诉讼人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则该当事人负担。
    败诉方最终负担原则也有例外情况如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法院裁定不予以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属于程序要件不具备,司法实践中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等等。

四、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
上述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但是,由于二审和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对二审和再审程序关于诉讼费用负担作了特别规定。
(一)第二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
1.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2.二审依法改判的案件,二审法院除确定二审诉讼费用以外,还应当改变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二审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对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二审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决定。
(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2.经再审程序,对一审或者二审判决作了变更的,再审法院应当重新确定原诉讼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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