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是不是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检察院就一定会提起抗诉?
答:这是对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误解。 抗诉是检察院对生效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有力方式,但是抗诉的标准十分严格,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当然,抗诉不是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唯一方式,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检察院可以以其他方式进行监督,如检察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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