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专业律师 | 法律法规 | 维权律师 | 网络律师 | [律师加盟]

 
  今天是:

  没有公告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YANMON(彦盟) >> 民商律师 >> 理论研究 >> 相关文章 >> 民商正文

热门下载:交通事故赔偿红宝书  劳动纠纷处理宝典
点击排行
 [诉讼实务]诉讼费用的计算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格式)
 [学者观点]浅谈欠款案件诉讼时效及其举证责…
 [学者观点]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于法有据
 [诉讼实务]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举证
 [诉讼实务]教你如何打民事官司
 [诉讼实务]民事官司诉讼成本预算
 [法律问答]第一审普通程序全过程问答
 [经典案例]见义勇为引发赔偿,适用公平原则还…
 [诉讼实务]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热门排行
 [学者观点]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于法有据
 [学者观点]浅谈欠款案件诉讼时效及其举证责…
 [诉讼实务]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举证
 [经典案例]见义勇为引发赔偿,适用公平原则还…
 [诉讼实务]诉讼费用的计算
 [诉讼实务]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法律问答]第一审普通程序全过程问答
 [诉讼实务]民事官司诉讼成本预算
 [诉讼实务]教你如何打民事官司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格式)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民商
  .  
 
 
 
 
固顶民商[诉讼实务]诉讼费用的计算2006-01-16
固顶民商[法律问答]执行程序问答2006-01-16
推荐民商[法律问答]特别程序问答2006-01-16
固顶民商[法律问答]第二审程序全过程问答2006-01-16
固顶民商[法律问答]第一审普通程序全过程问答2006-01-16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上海人大常委会首次立法界定性骚扰具体形式

          ★★★ | 阅读数[] | 2007-4-27 13:31:22

上海人大常委会首次立法界定性骚扰具体形式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6日经过表决,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其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

26日修改后的《办法》第32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国明说,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有助于对国家法律形成补充,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真正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根据修改后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46条,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季明)

 
  • 上一个民商:

  • 下一个民商: 没有了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版权所有:© 2005-2008 彦盟(yanmon)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系统集成:彦盟网络 网页设计:彦盟网络 技术支持:彦盟网络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南楼16楼(轻轨东宝兴路)
    聘请律师: 13564692603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05053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