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早点头撞玻璃门被毁容 北京一饭庄经营者担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 贾君 起诉人:李晓静
被告:北京朝阳日盛达饭庄
起诉事由:2000年7月4日7点50分左右,李晓静到北京日盛达饭庄买早点,因当时饭庄内部分地面有积水,且李晓静走路匆忙,在其向饭庄外走时突然身体滑倒,头部撞在玻璃门上,玻璃门破碎,李晓静头面部受伤。当天李晓静先后被送到北京东郊急救站、北京朝阳医院、中国民用航空总医院以及北京医科大学口腔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面部裂伤、面部瘢痕组织反应、全身多处皮裂伤。李晓静在上述医院共花费医疗费3576元。此外,李晓静还需在口腔医院进行瘢痕整复术即皮肤磨削术,约需手术费用22250~32250元。因协商无果,李晓静将日盛达饭庄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饭庄赔偿自己医药费3839元,护理费500元,误工费1190元,营养费500元,预期整形费3225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日盛达饭庄辩称李晓静摔伤并非地面有水所致,而是因为她自己着急,因来不及停步,且没有注意到玻璃门,被告对此没有任何责任。而且日盛达饭庄对李晓静提起反诉,要求李晓静赔偿玻璃门损失800元。
判决结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李晓静在被告处购买早点,因饭庄未及时清理地面,导致地面有水使原告滑倒面部受伤,对此饭庄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整形费、精神损失费等合理费用。但原告在购买早点时因着急上班,行走速度较快,未对自身安全加以注意,对损害后果有一定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和《消法》的有关条款,法院判令日盛达饭庄一次性赔偿李晓静医药费2503.68元,营养费200元,误工损失费1200元,继续治疗费22250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李晓静一次性赔偿日盛达饭庄玻璃门损失费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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