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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 阅读数[] | 2005-7-17 1:27:02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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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陈春艳 洪梅芬)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在昨天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表示,上海开始对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也开始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据悉,这两项政策已经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焦扬透露,《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本市总体实施情况平稳。截至今年5月底,本市共有18.4万户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504.3万人参保。同时,已一共认定工伤24377件,在属于《实施办法》范围的9000多人中,已有2166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6334万元的工伤保险费用,尚未享受待遇者多在治疗过程中。

  据悉,根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也就是说,第一年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发生多的用人单位,有可能在第二年需按提高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的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浮动后最高费率为3%。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则按照自愿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再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老工伤人员,是指在去年出台《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前已经工伤的人员。焦扬表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在《上海市工伤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用人单位中,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可以参照老工伤人员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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