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专业律师 | 法律法规 | 维权律师 | 网络律师 | [律师加盟]

 
  今天是:     本站提供代理劳动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服务,详情~彦盟专业律师网全国站隆重登场,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yanmon  2005年7月5日]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YANMON(彦盟) >> 劳动律师 >> 法律问答 >> 劳动律师正文

热门下载:交通事故赔偿红宝书  劳动纠纷处理宝典
点击排行
 [诉讼实务]工伤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诉讼实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诉讼实务]解除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学者观点]工伤赔偿,千万不要私了
 [地方规定]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
 [地方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诉讼实务]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法律文书]工伤认定申请表
 [学者观点]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
 [法律问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问答
热门排行
 [法律问答]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哪种标
 [法律问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法律
 [法律问答]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确定经济补偿
 [法律问答]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问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手续
 [法律文书]工伤认定申请表
 [法律问答]工伤如何认定及享受哪些待遇
 [法律问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具体
 [诉讼实务]常用劳动法律数据
 [诉讼实务]解除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相关文章
离职补偿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法律
企业能以怕职工泄露秘密为由不让
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确定经济补偿
临时工的法律地位问题 ?
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及如何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
企业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
  .  
 
 
 
 
固顶劳动律师[法律文书][推荐]离职补偿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2006-12-20
固顶劳动律师[法律问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手续2006-06-22
固顶劳动律师[法律问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具体标准如何规定?2006-04-09
固顶劳动律师[诉讼实务]常用劳动法律数据2006-03-10
固顶劳动律师[诉讼实务]解除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05-12-1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标准

         | 阅读数[] | 2006-6-22 13:36:24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打官司网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标准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字[1996]1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活补助费”与“经济补偿金”的含义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是依据目前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二、关于“标准工资”的含义问题。“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关于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问题。下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也应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上一篇劳动律师:

  • 下一篇劳动律师: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版权所有:© 2005-2008 彦盟(yanmon)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系统集成:彦盟网络 网页设计:彦盟网络 技术支持:彦盟网络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南楼16楼(轻轨东宝兴路)
    聘请律师: 13564692603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05053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