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来源:北京日报
问:日前,本市某企业职工李女士打来电话说,她的劳动合同在去年12月31日就到期了,可是到现在单位还没有终止或续订合同的通知。李女士问,合同到期后应该怎么办?现在我的劳动合同是按终止处理呢,还是按续订处理呢?
答:带着此问题,记者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这样答复:首先说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解散等情况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相关手续。如未提前通知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在续订劳动合同方面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的,视为续延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在续订合同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其续订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可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也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自己提出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报实习记者 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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