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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
| 阅读数[] | 2006-3-10 0: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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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应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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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应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所谓“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缴纳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工资的5%。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单位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委托银行为职工设立个人公积金帐户,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单位和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存储的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离休、退休;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 出境定居;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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