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专业律师 | 法律法规 | 维权律师 | 网络律师 | [律师加盟]

 
  今天是:     本站代理建筑工程等相关案件,彦盟专业律师网全国站隆重登场,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yanmon  2005年10月11日]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YANMON(彦盟) >> 建筑工程律师 >> 相关法律 >> 土地法 >> 正文

下载:《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版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手册 《伟聚律师》电子杂志
点击排行
 [合同管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范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劳务分包]对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工程总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
 [起诉应诉]工程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概述
 [质量索赔]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取证及审查
 [工程总包]如何约定施工合同中的预付款
 [工期索赔]拖欠工程款 利息如何计算
 [起诉应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
热门排行
 [合同管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合同管理]承包方在向法院起诉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
 [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
 [起诉应诉]内地有关工程造价的立法以及提供
 [起诉应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其他案例]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单位不明确,
 [质量索赔]项目施工的索赔与反索赔
 [违约索赔]谈正确处理工程索赔及索赔费用的
 [违约索赔]对额外工程和设计变更约定不明,
相关文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
建筑工程纠纷:五类建筑工程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土地划拨有别于土地出让
  .  
 
 
 
 
推荐建筑[起诉应诉]工程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2005-10-16
推荐建筑[起诉应诉]调解时遗漏款项能否起诉返还2005-10-16
推荐建筑[质量索赔]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取证及审查2005-10-16
推荐建筑[质量索赔]建筑物有缺陷,受害人索赔的依据2005-10-16
推荐建筑[烂尾楼处理]“烂尾”楼处置的法律适用和操作方案2005-10-16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 阅读数[] | 2006-1-10 20:44:33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彦盟专业律师网yanmon.c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4 号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活动,保证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

   (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

   (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 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

    第五条 查询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土地登记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七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第十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或者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十一条 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 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十四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对登记资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或者故意损坏查询设备的,查询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查询,不予出具查询结果证明;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查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建筑:

  • 下一篇建筑: 没有了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版权所有:© 2005-2010 彦盟(YANMON)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近天目西路,1、3、4号线上海火车站)
    聘请律师: 135-64692603 雷敬祺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120016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