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English·日文·韩文·
热 | 阅读数[] | 2005-10-16 17:37:00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彦盟[YANMON]法律网站 彦盟专业律师网 打官司网 上海彦盟律师网 交通事故赔偿网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咨询门户 中国拆迁法律咨询门户 中国刑事法律咨询门户 中国医疗事故法律咨询门户 上海交通事故法律服务网 上海医疗事故法律服务网 上海刑事法律服务网 上海拆迁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