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建筑工地工资纠纷处理的难点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建筑工地务工,他们既是现代城市文明的建设者,又是其个体家庭的重要谋生者。然而,在建筑施工领域中,由于异地承建、层层分包、用工管理不规范和劳动法制不健全等因素,一些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而引发被拖欠工资民工跳楼、盗窃、抢劫等恶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仅2003年,某区劳动部门就调处建筑工地劳动纠纷达46起,涉及拖欠工资金额97.2万元。
和其他行业相比,当前建筑工地劳动纠纷呈现出“案件频繁发生、涉及人数众多、案情错综复杂、处理工作困难”等几大特点,是违法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一大“高危区”。其主要症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单位异地承建。目前,许多建筑单位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在异地承建施工项目。由此,我们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像这类建筑工地的民工工资纠纷应由谁来管?”在这一点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问题的通知》(浙劳社监[2002]193号)明确规定,“本省用人单位异地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监察”。因此,建筑单位异地承建发生工资纠纷的,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管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真正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客观上给劳动监察机构的取证带来了诸多不便,加大了劳动监察的执法成本,由于经费、人员等因素制约,对此类建筑工地劳动纠纷的处理往往十分困难。
二、建筑项目层层分包。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项目层层分包的情况十分突出。由此产生了建筑单位、各承包人与民工之间错综的三角法律关系,即建筑单位与各承包人依照民事法律构成的承包关系、承包人与民工依照民事法律构成的劳务关系、建筑单位与民工依照劳动法律构成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单位、项目承包人往往会产生这样的法律误区:建筑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他人后,其与下一手承包人之间只须依照承包协议尽其义务,对民工的工资支付行为不须负责。民工工资由其直接雇用的小包头承担支付义务。在这种“链条式”的管理模式下,一旦某一环节出错(如项目承包人克扣工程款、小包头中饱私囊或携款潜逃等),民工工资支付必然产生“亏空”,从而导致民工工资拖欠克扣案件频频发生。 “民工们的血汗钱应该向谁去拿?”为了明确民工工资支付法律关系,规范建筑工地工资支付行为,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建筑行业实行项目承包责任制后劳动关系主体确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力[1997]51号)规定,“建筑施工单位无论是实行项目承包制还是工程承包制,用工主体都是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据此,在建筑工地工资纠纷中,合法的用工主体只能是具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单位;其他任何属于自然人的承包人都只是视为该建筑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单位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必须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和责任感,建立形之有效的劳动用工管理机制,切实负起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而不能认为事不关己,放任不管。
三、用工管理不规范。这是建筑工地劳动纠纷多发的主因。在建筑工地民工工资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建筑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如前所述,作为民工的合法用工主体,建筑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负责,必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各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然而,当前许多建筑单位对此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相当混乱,特别是在人员进出、工时考勤、工资发放等管理环节上,许多建筑单位完全交由小包头一手操作,无所作为,放任自由。招用民工由小包头说了算,不办理招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由小包头一手办,工时单价不清楚,发放环节不监督。对于有的建筑单位来说,其施工工地上民工究竟有多少,工资究竟有多少,民工领到的工资有多少,根本就是一笔无法说清的“糊涂帐”。建筑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不能有效进行落实、控制和监督,必然导致当前建筑工地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劳动用工管理上的漏洞,不仅使得工资纠纷数量居高不下,也使得当前许多劳动纠纷案件处理趋于复杂化、困难化。由于建筑公司层层转包、用工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根本无法清楚了解最底层民工工资支付的真实情况,这就给一些不良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个别小包头(包清工老板)为了达到一己私利,故意虚报多报民工工资,怂恿民工(多为其亲戚或老乡)以“正当投诉”为手段,向建筑工地项目部施压索要更多的“利润”。建筑公司不能依法提供工资支付清单、考勤表、劳动合同等材料,劳动监察部门缺少了以上主要证据,也无从判断民工工资的真实性,往往造成事实不清的“断头案”,无法进行有效地解决。
“拖欠民工工资金额到底有多少?”在目前劳动监察处理机制中,拖欠工资事实的认定成了一道不得其解的难题。究其根由,建筑单位自身用工管理不规范,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不能清楚了解和掌握是其主因,但下文所提及的劳动监察取证制度不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工工资纠纷的有效处理和解决。
四、劳动法制不完善。近年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投诉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工资凭证的情形。较典型的就是建筑工地工资纠纷,建筑单位因其管理模式和用工管理问题,不能清楚掌握民工工资支付的真实情况,往往无法提供民工的考勤表、工资单等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形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与劳动仲裁、法院不同,在证据制度上无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若无足够证据支持,拖欠工资的事实往往难以认定,这就给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劳动者一方为索要工资心急如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却因取证不足无法处理,只能依法定程序对用人单位拒不答复的行为施以行政处罚。因此,在立法上,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主力军——劳动监察机构的取证难这一法律问题应尽快予以扭转和解决,从而改变目前在拖欠工资劳动纠纷中因取证难而无法处理的被动局面。
今后,要从根本上解决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这一顽痼,应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明确,在行政措施上进一步落实细化,抓源头管理,促规范经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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