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专业律师 | 法律法规 | 维权律师 | 网络律师 | [律师加盟]

 
  今天是:     本站提供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服务,详情~彦盟专业律师网全国站隆重登场,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yanmon  2005年7月5日]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YANMON(彦盟) >> 交通事故律师 >> 诉讼指南 >> 聘请律师 >> 正文

下载:《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版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手册 《伟聚律师》电子杂志
点击排行
 [赔偿范围]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公式
 [诉讼文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赔偿依据]2005年(上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依据]2007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聘请律师]如何聘请交通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雷敬祺律师最新编著《大律师 赢在
 [赔偿依据]2010年度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
 [聘请律师]雷敬祺律师专著《100个怎么办-道
 [上海]胜诉收费-特色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服
 [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费的赔偿标准
热门排行
 [上海]胜诉收费-特色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服
 [赔偿依据]2010年度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
 [聘请律师]雷敬祺律师专著《100个怎么办-道
 [聘请律师]雷敬祺律师最新编著《大律师 赢在
 [赔偿依据]2007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聘请律师]如何聘请交通事故律师?
 [诉讼文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赔偿依据]2005年(上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范围]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公式
 [经典案例]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精选
相关文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
2011年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胜诉收费-特色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服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
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认定详细图解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十三、丧葬费赔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十二、车辆停运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十一、直接财产
  .  
 
 
 
 
固顶交通事故[上海][组图]胜诉收费-特色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服务-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2011-04-08
固顶交通事故[赔偿依据]2010年度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2010-06-06
固顶交通事故[聘请律师]雷敬祺律师专著《100个怎么办-道路交通安全法案例讲堂》2010-06-06
固顶交通事故[聘请律师][组图]雷敬祺律师最新编著《大律师 赢在法庭丛书3-交通事故赔偿2008-03-19
固顶交通事故[赔偿依据]2007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2007-06-0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方面的规定

         | 阅读数[] | 2006-7-24 20:40:21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方面的规定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方面的规定

 
来源:广州金盾网   作者:广州金盾网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可以共同请求交通警察协助调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并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三、对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五、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七、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八、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请进入【122交通事故网】-交通事故法律咨询门户

  • 上一篇交通事故:

  • 下一篇交通事故: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版权所有:© 2005-2010 彦盟(YANMON)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近天目西路,1、3、4号线上海火车站)
    聘请律师: 135-64692603 雷敬祺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120016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