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交法施行 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10%
2008年05月08日07:28 京华时报
5月1日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正式施行。
据了解,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修改的76条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激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多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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