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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从肇事者变成杀人犯

          ★★★ | 阅读数[] | 2007-12-13 14:57:00

不要从肇事者变成杀人犯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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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从肇事者变成杀人犯
  
 
    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与之相伴的是交通事故,肇事案件频频发生。交通肇事罪日渐成为给社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的多发性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它是指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交通肇事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任何人只要违反了交通法规,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犯罪主体上没有要求,但它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行为人在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但他对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不能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故意心理态度,而应是没有预见,或预见了,但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心理态度,否则,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其它罪名。如果发生肇事事故后,肇事者采取了不当的行为,就会由一个交通事故的肇事人演变为一个触犯刑律的“杀人犯”,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现象一:主动认罪 积极赔偿

    一般情况下,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法律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肇事后,积极报警,认罪态度好,又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那么他将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罚。

    案例:2002年底,宋先生驾驶灯光不全的农用三轮车将董女士撞倒,造成董女士死亡,农用三轮车损坏。事后,宋先生积极报警,主动认罪,向董女士家人赔偿损失。事故经公安交通支队认定,宋先生负全部责任,但因他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法院依法对他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现象二:受害人是自己的亲属

    有的司机肇事时,车上载着自己的亲属,如果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司机又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司机不但要承受亲人受伤或丧失亲人的痛苦,同时也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2003年1月,吴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自己的妻子,横穿人行横道时,与田先生驾驶的一辆旅行车相撞,吴先生受伤,他的妻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吴先生在痛失爱妻的同时,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现象三:肇事人让亲朋惹上麻烦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有时找亲属想办法藏匿罪证,却没想到让帮助他的亲属惹上了麻烦。

    案例:高先生、肖女士是夫妻。2001年,高先生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子,将正常行走的武先生撞倒,武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高先生肇事后,肖女士将被摔伤的他送回家中,同时,将肇事摩托车推回。后肖女士又让高先生的哥哥将高先生送到自己的父母家,让自己的弟弟将肇事摩托车推走、藏匿,并对前来的民警谎称高先生所受损伤是夫妻二人打架所致。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高先生有期徒刑5年,以包庇罪判处肖女士有期徒刑1年。

    现象四:肇事逃逸加重处罚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受害人及其家属一般都能谅解司机的过失。但如果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不但加重了受害人的身体痛苦尤其让人在精神上难以接受。所以,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加重处罚,他们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因逃逸致人死亡,还将被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2002年5月,赵长瑞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解放”牌大型垃圾车行驶在公路上,因抢行将驾驶两轮摩托直行的杨先生撞倒。赵长瑞肇事后驾车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杨先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通支队调查认定:赵长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长瑞有期徒刑4年。

    现象五:驾车横冲直撞

    机动车是一把“双刃剑”。它给我们带来了方便、快捷、舒适,但一旦主人丧失理智,它就变成了威力极大的“马路杀手”。交通肇事罪在刑法上的分类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街道上横冲直撞,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人将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案例:2002年11月,胡先生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不小心蹭了张宝新驾驶的大货车右前保险杠,胡先生没有停车。于是,张宝新气上心头,驾车追赶。双方在行驶过程中,张宝新驾驶大货车故意挤、别胡先生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致使胡先生驶入逆行,与正常行驶的王先生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3人受伤,3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胡先生车上的一名乘车人当场死亡,其他乘车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法院认为,张宝新在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以故意挤、别其他车辆的危险方法,造成3车相撞、1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处张宝新有期徒刑11年。

    现象六:抛弃、隐藏受害人

    交通肇事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但如果肇事司机不去面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而是心存侥幸,妄想逃逸甚至干脆将受害人致于死地,那么,案件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肇事司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弄、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行;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些都重于一般交通肇事罪所受的惩罚。

    案例:2002年3月,徐广强驾驶无牌照、刹车失灵、且超载的农用运输车,将行人撞伤。撞人后,徐文强伙同乘坐该车的刘振花将受害人抬上肇事车逃离事故现场,又找来杨志刚商定将受害人掩埋。后三人逃往内蒙古,在当地被抓获。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广强死刑,刘振花、杨志刚无期徒刑。徐广强已被执行死刑。

    法官提示: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不能逃避责任。应及时报警、积极援救受害人,如实陈述事实,积极赔偿对方损失,这样都会减轻自己的罪责。如果肇事司机逃逸,刑罚将会加重;如果肇事司机伪造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甚至抛弃、隐藏受害人,致受害人重伤、死亡,那么,他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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