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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引发的交通事故的赔偿

          ★★★ | 阅读数[] | 2011-6-21 11:02:47

意外引发的交通事故的赔偿

 
作者:chh606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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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金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正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08年8月14日12时12分,华金虎驾驶的小客车失控后侧翻,并撞击为一辆货车加盖防雨布的谢正松及随车人员荆贵川,造成两车受损及谢正松、华金虎和案外人荆贵川、戴尧勇受伤。经交警部门确认,本起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谢正松、华金虎和案外人荆贵川、戴尧勇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后谢正松与华金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谢正松称,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虽然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双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其受伤之后果系华金虎驾驶的小客车右后轮破裂引起小客车侧翻撞击所致,故华金虎对其受伤后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金虎则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其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要求对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部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华金虎并不承担事故责任,故同意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  判】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虽然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双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谢正松受伤之后果系华金虎驾驶的小客车右后轮破裂引起小客车侧翻撞击谢正松所致,根据公平原则,华金虎应当赔偿谢正松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部分。华金虎以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为由,要求对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部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由于当事人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故都邦保险公司应在华金虎为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遂判决: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谢正松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二、华金虎赔偿谢正松各项损失共计110,516.98元。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意外发生的,双方均无过错,谢正松的受伤事实却和华金虎所驾车辆的撞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案也无证据证明谢正松有过错,故应该由华金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究竟应在有责交强险范围内还是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由其保险的车辆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而决定的。因为本案中,华金虎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该在有责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变更了原审法院就华金虎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对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改判。二审遂判决: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谢正松各项损失共计89,560元;二、华金虎赔偿谢正松各项损失共计26,95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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