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专业律师 | 法律法规 | 维权律师 | 网络律师 | [律师加盟]

 
  今天是:     本站提供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服务,详情~彦盟专业律师网全国站隆重登场,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yanmon  2005年7月5日]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YANMON(彦盟) >> 交通事故律师 >> 法律问答 >> 交通事故正文

热门下载:交通事故赔偿红宝书  劳动纠纷处理宝典
点击排行
 [赔偿范围]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公式
 [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费的赔偿标准
 [赔偿范围]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诉讼文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赔偿范围]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赔偿依据]2005年(上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范围]事故损害赔偿详解
 [学者观点]解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
 [学者观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
 [赔偿依据]2006年各地人身损害赔偿数据(不断
热门排行
 [聘请律师]雷敬祺律师最新编著《大律师 赢在
 [法律问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如何
 [法律问答]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法律问答]交通事故常见问题解答
 [法律问答]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法律问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哪些情况下适用
 [法律问答]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怎么办
 [法律问答]交通事故遇多个等级伤残如何赔偿
 [赔偿依据]2007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聘请律师]如何聘请交通事故律师?
相关文章
雷敬祺律师最新编著《大律师 赢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机动车是否
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撞上落石  引发车祸 东风车主状告
道路交通事故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及
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
  .  
 
 
 
 
固顶交通事故[聘请律师][组图]雷敬祺律师最新编著《大律师 赢在法庭丛书3-交通事故赔偿2008-03-19
固顶交通事故[赔偿依据]2007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2007-06-01
固顶交通事故[聘请律师]如何聘请交通事故律师?2007-05-21
推荐交通事故[赔偿依据]上海等全国各地200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断更新)2007-02-24
推荐交通事故[经典案例][图文]从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 看雇主向雇员的求偿权2005-06-2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如何处理

        ★★★ | 阅读数[] | 2008-1-14 12:15:43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如何处理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许珍乐问:我在今年的四月考取了小车驾驶证,但并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我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被交警拦下以无证驾驶为由进行处罚,请问如果当时我出示小车驾证,受的处罚是否可以减轻呢?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处罚有何不同?

    大余交警大队郑民冲: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应当明确:不管是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还是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两种行为都是违法的。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第一款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所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处罚应当都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 上一篇交通事故:

  • 下一篇交通事故: 没有了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版权所有:© 2005-2008 彦盟(yanmon)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系统集成:彦盟网络 网页设计:彦盟网络 技术支持:彦盟网络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南楼16楼(轻轨东宝兴路)
    聘请律师: 13564692603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05053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