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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地域管辖

          ★★★ | 阅读数[] | 2007-12-9 15:37:47

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地域管辖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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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地域管辖

 
 
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有权力受理交通事故案件。
    当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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