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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避免离婚房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是良方

         | 阅读数[] | 2006-5-6 15:07:56

如何避免离婚房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是良方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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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离婚房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是良方

 

 作者: 商昌斌  来源:贵阳日报 


 
  如何避免离婚时发生房产纠纷?法律界人士认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避免或减少离婚后发生房产纠纷最好的方式。

  王建国与何丽在办离婚的过程中,在房屋的归属问题上发生分歧。男方王建国提出,在他们结婚后,他曾拿出积蓄将住房装修一新,并且这套住房虽然是由何丽从父母处继承下来的,但是经过6年多的共同生活,应属双方共同财产;而且,他在本市确实没有其他住处,承租私房在经济上又有一定的困难。所以,他认为自己应该分得一半。但是,何丽认为虽然王建国确实出资装修房屋,但是她一直是户主,而且房子是她父母留给她个人的私房,没有理由分给王建国一部分;另外,她与王建国一样,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所,如果分给王建国一半,那么,离婚后她必须与前夫仍生活在同一个空间,心理上对王建国的要求很难接受。
 
  贵阳顺驰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指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对离婚案件处理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一方婚前所有房屋(私房),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8年以上(含8年),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双方都可以对房屋主张权利。

  具体到何丽与王建国的财产分割案例,由于她与王建国的婚姻未满8年,所以王建国无权对何丽的房屋主张权利。关于王建国提出自己曾经出资装修何丽的房屋的问题,在两人离婚后,何丽应就房屋装修具体情况对王建国进行经济补偿。

  律师指出,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但是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其实不然,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助益。

  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有两种,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的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办理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可以。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就难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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