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专业律师 | 法律法规 | 维权律师 | 网络律师 | [律师加盟]

 
  今天是:     本站提供离婚案件代理等婚姻继承法律服务,进入~彦盟专业律师网全国站隆重登场,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yanmon  2005年7月5日]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YANMON(彦盟) >> 婚姻律师 >> 经典案例 >> 财产分割 >> 正文

下载:《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版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手册 《伟聚律师》电子杂志
点击排行
 [法律文书]如何书写离婚协议书
 [诉讼实务]协议离婚的程序
 [结婚问答]上海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有哪些?
 [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书
 [结婚问答]如何离婚?
 [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书范本
 [结婚问答]怎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须提交哪
 [诉讼实务]离婚别忘收集五类关键证据
 [离婚问答]离婚案件应交纳多少诉讼费用?由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离婚)
热门排行
 [诉讼实务]协议离婚的程序
 [法律文书]如何书写离婚协议书
 [结婚问答]上海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有哪些?
 [诉讼指南]领事公证认证常见问题问答
 [离婚问答]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问答]夫妻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
 [诉讼实务]离婚全攻略
 [学者观点]同居期间所订“分手赔偿协议”是
 [继承纠纷]可继承的财产与不可继承的财产 ?
 [继承纠纷]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
相关文章
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问题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上海地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三
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  
 
 
 
 
固顶婚姻律师[诉讼实务]协议离婚的程序2006-06-22
固顶婚姻律师[法律文书]如何书写离婚协议书2006-01-17
固顶婚姻律师[结婚问答]上海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有哪些?2005-06-27
推荐婚姻律师[诉讼实务]在上海如何打离婚官司呢?2006-03-05
推荐婚姻律师[诉讼实务]上海离婚诉讼中的八大认识误区2006-03-05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子妻子有权追索精神损害赔偿

         | 阅读数[] | 2006-4-30 15:12:50

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子妻子有权追索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子妻子有权追索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   村民甲与村民乙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74年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两个女孩。 1988年5月,甲与本村女青年丙非法同居生活,生育一男孩。甲与乙自此发生矛盾,关系恶化,自1994年双方分居至今。2000年1月,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离婚请求。但双方仍未和好,甲于2001年9月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乙离婚。庭审中,乙向甲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那么,乙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追索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评析] 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规定了离婚案件过错赔偿制度,由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有4个:1、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2、离婚是由于夫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造成的;3、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4、行为人有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 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时间界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见,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一般来说,发达地区的赔偿标准比欠发达地区要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乙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赔偿条件,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赔偿30000元是否得当,应由法院综合分析以上提到的6种因素后酌情确定。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张兴奎

 
  • 上一篇婚姻律师:

  • 下一篇婚姻律师: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版权所有:© 2005-2010 彦盟(YANMON)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近天目西路,1、3、4号线上海火车站)
    聘请律师: 135-64692603 雷敬祺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12001609号